違反《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最高可罰2万
本報訊 据《華商晨報》報道:《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終現廬山真面目。
前天,商務部公布了辦法的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与之前坊間流傳的內容較一致,不過,在處罰方面最高額是2万元,而不是之前所傳的3万元。
記者在征求意見稿里看到,“辦法”對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物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進行約束。和此前透露的一樣,約束的范圍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于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辦法》明确,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且塑料購物袋應明碼標价。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的价格,但不得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价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不得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厂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台賬,以備查驗。且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准的塑料購物袋。
為此,《辦法》規定,有關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規定的,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20000元不等的罰款。《辦法》真正出台后,相關的商務主管部門、物价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見截至4月14日,將從6月1日“限塑令”執行日開始正式實施。 (郭蕾 王莉)
(編輯:xia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