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修
從几年前轟動全國的劉涌案,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許霆案的重新宣判,日前重審的還有廣東順德的“刀下留人案”,近來,案件發回重審、改判的現象似乎越來越多了。
發回重審本來是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一种形式,對于提高審判質量、促進司法公正具有一定意義。它是二審法院經過審
理,全盤否定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与過程,要求其重新審理的一种制度。如果事實清楚,證据确鑿,但量刑不當,則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
比如許霆案中,作為二審法院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是以“事實不清、證据不足”為由發回重審的,根据疑罪從無的原則,它應該依法改判許霆無罪。但不幸的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選擇了以“事實不清、證据不足”為由發回重審。而它在二審時采取的是不開庭審理的方式,也即是法律審而不是事實審。這意味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實際上以它的行為告訴我們,它認為一審判決沒有事實与證据方面的問題,所謂的“事實不清、證据不足”只是一個借口。它實際上想要的只是一個新的結果!而它又不想因此承擔審判責任,只好把燙手山芋交回一審法院。然而,現在重審的判決結果仍然是以盜竊罪宣判,在事實和證据方面并沒有很大改變,只是量刑做了調整,這無异于宣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這樣一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地位就很尷尬了。只要許霆不上訴,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核准這個重新作出的一審判決,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依据會被否定,它甚至沒有挽回的余地。由此,我們不能不對諸多發回重審行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進行反思:有多少是當初迫于社會輿論或上層的壓力作出的發回重審決定,后來卻反過來嘲弄著“發回重審”的智慧与權威?也許這一次,“很傻很天真”的小許才能夠在心底長吐一口气了!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