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成才
每日一句
“十禁”之中無一條有新意,都是禁止涉賄、涉黑、涉黃、涉賭、涉濫用權力等党紀國法所規定要求的內容———難道各种國家法規的效力還抵不上小部門的禁令?———張成才
“嚴禁酒后駕車,不論上班下班,公車或私家車都一樣。
”昨日,在重慶市檢察机關党風廉政建設暨紀檢監察工作會議上,市檢察院紀檢組長周忠渝宣布了“重慶市檢察机關十條禁令”,凡是触到“十禁”高壓線的檢察官,一律停職或免職,再按党紀或《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給予紀律處分。(据3月22日《重慶時報》報道)
細看十條禁令,不禁啞然失笑。“十禁”之中無一條有新意,都是禁止涉賄、涉黑、涉黃、涉賭、涉濫用權力等党紀國法所規定要求的內容。這就讓人納悶了———難道各种國家法規的效力還抵不上小部門的禁令?為何還要單獨提出這個“十禁”呢?
隨意百度一下,就會發現形式各樣的“禁令”新聞數不胜數,某地一天中就頒布“禁令”160余條,成為當下某些行政机關為出禁令而出禁令的濫作為的“典范”。
“禁令”的“絕對流行”儼然已成為一种行政文化。當然,地方禁令如果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話,确能收到好的效果。比如河南信陽發布公務員禁酒令,半年節省的酒水費用高達4300万元,用這些錢可以建四五十所小學。并且還取得了有“酒病”的處級干部減少一半的隱性效果,減少了一些因喝酒多引起是非多的不和諧因素。
更多的地方、部門所發布的“禁令”多為形式主義的產物。不管与党紀國法行業規章重疊沖突,只看對下級握有權力的絕對現實,這种權力自滿想出的“絕對禁令”只是建立在一部分人的絕對思維之上。這种自負的“絕對禁令”因為總是先于党紀國法發揮“效力”,甚至有時候會對違禁者起到一個緩沖和弱化處罰的作用,有敷衍塞責之嫌。比如很多“N禁”中都規定,違禁后一律給予紀律處分,給予停職或免職之懲。但事實上如果是受賄、貪污、為黑勢力提供保護傘等行為,早已触犯了法律,這不單是在“系統內”給予紀律處分就可完結的,更應該直接追其刑罰之責。
“禁令”不是不可以出,但要出得有實有名,不能只從有無絕對的發布權力去考量,玩嘩眾取寵的“秀”,作些低級要求給媒体公眾看。這樣的十禁百禁千禁万禁除了頒布者的自我陶醉、自我欣賞与自我嘉許之外,根本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