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冠名權不加規范和限制,僅憑出价的高低決定冠名權的歸屬,且不說更換相關設施的名稱給人們的工作与生活帶來不便,還可能在拍賣后出現××洗發水天橋、××尿素大道、××避孕套大廈,這,就不僅僅是文化的尷尬了。———葉雷
□葉雷
作為濟南市標志性建筑和交通樞紐的黃河大橋將于3月下旬
拍賣冠名權,使用期為5年,面向全國有實力的企業、單位。拍賣結束后,將采取“濟南+冠名企業名稱(品牌)+黃河大橋”的形式重新對大橋進行命名,并在主橋塔上和橋兩端電子顯示屏上對外公布。(《河南日報》3月18日)
如街道、体育館、大橋等社會公用設施冠名權的拍賣,已經不是什么新聞了,但每次社會公用設施冠名權的拍賣都會在市民中引起激烈的爭議,這种激烈的爭議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思考。對社會公用設施冠名權的拍賣,從表面上看,似乎是雙贏:一方面,可以將拍賣資金用于維護或者新建社會公用設施,部分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冠名權是眾多企業對外樹立良好形象、展示強大實力的有效途徑。企業參加競拍、取得冠名權,并將由此獲得巨大的品牌效益。
然而,如果對冠名權不加規范和限制,僅憑出价的高低決定冠名權的歸屬,就可能帶來不良影響。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在拍賣中出現××洗發水天橋、××尿素大道、××避孕套大廈,這就不僅僅是文化的尷尬了。此外,由于社會公用設施和群眾生活息息相關,也的确具有很強的指位功能,如果隨著競標成功單位的不同,而不斷更換相關設施的名稱,很容易給人們的工作与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在總結以往經驗教訓、廣泛征求民意的基礎上,有必要對社會公用設施冠名權的拍賣,進行立法規范。這种立法規范應重點考慮不同社會公用設施的歷史感、文化味,充分尊重現有的法律,特別是《地名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就不同社會公用設施冠名權拍賣的程序、冠名的原則、冠名的期限要求、冠名權拍賣所得收益的使用等問題分類立法,實現冠名權拍賣的真正雙贏。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