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
本報北京消息 特派記者傅漢榮、陳曉璇、張軍報道:到底什么是“執行難”?是不是只要法院判決了、暫時執行不了就是“執行難”?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執行難”,應該澄清一种認識———不能把所有拿不到錢的判
決都叫做“執行難”。
黃松有表示,“執行難”是一個复雜的社會問題,這几年人民法院為了解決“執行難”問題,建立執行聯動机制、國家執行威懾机制,使“執行難”問題得到明顯的緩解。
“我想澄清一种認識。現在有人認為,只要法院判決了,暫時執行不了就是“執行難”。我認為這樣的認識是不夠全面的。”黃松有說,所謂“執行難”是指判決以后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的能力,但是因為种种的原因錢拿不回來,執行不了,這才是“執行難”。因為民事活動是有風險的,也就是說,如果被執行人本來就沒錢,判決后也不可能變得有錢。“這在法律上叫做執行不能,而不是‘執行難’。”
黃松有認為,不能把所有拿不到錢的判決都叫做“執行難”。如果說判了以后被執行人确實有錢,但就是拿不回來,那就是“執行難”;對于被執行人本來沒有錢,不可能通過判決“擠”出錢來的這類問題,就要研究另外的解決渠道,例如通過完善社會保障体系對這部分拿不回來錢的人進行保護。“這是另外一個問題,而不是‘執行難’要解決的問題”。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