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消息 特派記者韓平、李宜航、周樂瑞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倪樂在昨日提交的建議案中表示,《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新修訂的《實施細則》自頒布實施以來起到了十分積极的作用。但經過七年的貫徹實踐,其不足之處也逐步凸現,亟待修訂。
倪樂表示,問題最大的一點是,該法對違反發票問題未設置法律責任。目前
納稅人在實際消費中,尤其是在個体商店購物時,索要發票很難。不少個体戶要么要求加收5%或10%稅款才開發票,要么開具加蓋其他納稅人公章的發票,或者干脆說沒發票。對于這种情況,《征管法》并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執行的是位階較低的財政部規章,建議在《征管法》法律責任部分補充相關內容:情節較輕的罰以應繳納稅款的5倍,較重者,則處罰10倍,并追訴刑事責任。
(編輯:班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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