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院長指現行《保險法》亟需修改完善
本報北京消息 特派記者韓平、王雷、傅漢榮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鄂昨天表示,目前我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一些內容已不适應新的形勢,甚至出現嚴重滯后,亟需修改完善。尤其是保險合同法与保險業法應分開單獨立法
。
鄭鄂認為,我國現行《保險法》把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合并在一起進行規定,沒有照顧到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基本原則不能通用的情形。二者分列單獨立法應利大于弊。
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這不符合全球經濟一体化、金融保險企業集團化和混業經營發展的趨勢,也斷送了中國保險公司成為集團公司的路子,需要進行修改。此外,《保險法》在保險監管方面過多地強調統一和審批。這种監管模式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要求,亦不利于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种和充分發揮市場机制的調節作用。
鄭鄂表示,《保險法》把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規定為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目前主要依据《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設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大多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在現行《保險法》上沒有合法地位。此外,德、日、英、美國等國普遍存在的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等形式,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對外放開,也應适時引進,并賦予其合法地位。
鄭鄂還透露,目前個人保險代理人(即保險營銷員)的法律地位一直沒有明确規定。急需在制度法規方面給予個人保險代理人明确定位,更好地規范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
此外,由于目前缺少獨立的保險公估中介,保險公司自行承保、自行定損,缺乏透明度,极易造成保險糾紛,被保險人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應在《保險法》中專門作出規定,明确保險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和經營規則,建立公平、公正的保險公估机制。
(編輯:班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