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疆
它既不是消費者的集中投訴日,也不是商家的集中服務日,甚至也不應該是職能部門的集中打假日。如果這些日常工作能夠得到足夠重視、及時解決,那就完全沒必要事事“攢”到“3·15”,人們也不必再在“3·15”當天奔波忙碌于具体的消費糾紛
每當“3·15”,消費者投訴、商家宣傳、各職能
部門照例爭相走上街頭接受投訴、解決問題。所有這些构成了一道獨特的風景,“3·15”也在一片喧囂忙碌中成為了一個實實在在的“工作日”。
消費者習慣于把投訴“攢”到“3·15”很容易理解:一方面,在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下,此時投訴往往更加引人注目,也更容易解決問題;另一方面,由于維權渠道不暢、日常投訴無門,不得不按捺不滿苦等“3·15”到來的依然大有人在。“3·15”雖然是消費者的節日,但精明的商家依然可以從中分一杯羹。“3·15”不僅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某种程度上更是企業產品質量与信譽的代名詞。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日子里,商家完全可以借勢造市、推廣和宣傳自己,而消費者也往往能享受到更為优質的服務。
無論是消費者“攢”投訴,還是商家“攢”服務,實際上都是為了各自利益而借助“3·15”營造聲勢。相比之下,職能部門“攢”工作則難免令人感覺有些遺憾。“3·15”當天集中處理糾紛固然可以解決實際問題,但是摩肩接踵、川流不息的求助人群多少也反映出職能部門放松了日常監督与長效管理。
隨著“3·15”活動持續開展,一些信譽過硬的商家大打服務牌的同時,一些自慚形穢的商家開始有選擇地采取躲避。這不僅驗證了“3·15”當天監督執法力度的加大,而且也暴露出類似舉措往往集中于“3·15”活動期間。躲過這樣一個特殊時期,不法商家依然還有可乘之机,對于他們而言,所謂“天天都是3·15”僅僅停留于一句口號。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确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其目的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國際范圍內保護消費者的活動。“3·15”的目的是提醒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暗示維權行為只有在此時方能展開。“3·15”只是一個宣傳日,而不是積少成多的突擊“工作日”。它既不是消費者的集中投訴日,也不是商家的集中服務日,甚至也不應該是職能部門的集中打假日。如果這些日常工作能夠得到足夠重視、及時解決,那就完全沒必要事事“攢”到“3·15”,人們也不必再在“3·15”當天奔波忙碌于具体的消費糾紛。
期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能夠始終貫穿日常生活,人人都能以更為平和的心態來看待“3·15”,處理消費糾紛也不再是“3·15”活動惟一的內容。只有這樣,方能符合“3·15”設置的初衷。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