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記者 朱文慶 陳驍鵬

消費者期盼樓市迎來和諧市場
頤林雅院交樓
一而再延日期違約后不肯賠(詳文見《羊城晚報》2007年
11月1日、2007年12月5日深圳新聞)
■事件回放
2006年的最后一天,深圳市盈升地產建筑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頤林雅院二期開售,銷售業績不錯,截至2007年1月,先后有246戶業主以1.2万元/平方米左右的价格從開發商手中購得房產。本來開發商承諾2007年8月底入住,但售樓合同上寫得明明白白的承諾卻變成了“一紙空文”,交樓日期由于開發商原因一拖再拖、多次“爽約”。直至去年11月底,經本報關注、相關部門多次介入,業主才看到真正建好的房子。其間深圳樓市轉入調整期,有業主坦言:“真擔心頤林雅院二期成深圳泡沫樓市被推倒的第一張多米諾骨牌,住房夢也會破滅變成噩夢。”
收樓對于頤林雅院二期的業主而言,并不代表著自己此次購房交易的尾聲,而是与開發商新矛盾的開始。按照合同約定:“交樓期如延遲,每超一天按購房款万分之二賠償,超過90天則一天賠万分之三。”但開發商擺明姿態不想按合同辦事,僅以代業主繳納一年物業管理費作為延期交房的賠償,与合同約定賠償相比嚴重“縮水”。但迫于現實情況,大部分業主頗為無奈,只好先拿鑰匙,其他糾紛以后再說。
■點評
既然開發商与業主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違約金,那么發展商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業主的實際損失超出約定的違約金,可以要求發展商适當補償。建議市民購房時多個“心眼”,請專業律師“斟酌”購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