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消息 特派記者周樂瑞、韓平、李宜航報道: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萊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自動化研究所所長徐源遠提交一份建議,呼吁動用公共資金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救助,盡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
對于被害人遭受的損害,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
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据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徐源遠指出,該規定存在很大的缺陷,沒有賦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經濟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賠償的情況下向國家提出救助的權利。
徐源遠認為,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救助應當成為國家一項必要的義務。資金來源可由三部分組成,除了犯罪人犯罪所得或其財產依法沒收后變賣所得外,還可由政府部門從年度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同時參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金籌集方式,由政法委牽頭組織社會和個人捐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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