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消息 特派記者周樂瑞、李宜航、韓平報道:應明令嚴禁發“災難財”!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鐘啟權向大會提交了關于盡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价格法》的議案,希望通過修改完善該法,解決目前各地政府在价格調控和管理上“有法難依、無法可依”的困境。
議案稱,“《价格法》現行
的規定未能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不正當价格行為”。鐘啟權在議案中建議,要細化“哄抬价格”行為表現形式,在現有規定基礎上增加禁止以下兩類較為典型的哄抬价格行為:一是囤積居奇,商品庫存明顯超出正常水平,推動商品价格過高上漲;二是利用自然災害、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其他重大社會事件,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
另外,還應清晰界定“牟取暴利”的行為构成要件,并明确不正當价格行為涵蓋“服務价格”,不僅僅是包含“商品价格”。
按照《价格法》,目前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价、實行提价申報制度和調价備案等价格干預措施的權限在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
鐘啟權建議,《价格法》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條賦予縣級政府相關職權的規定做類似修改,規定在市、縣等局部地區發生价格异動時,可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實施臨時价格干預措施,及時遏制异動事態蔓延,減少社會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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