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陳舒:炒作許霆案無异于“輿論審判”
最高院副院長姜興長:許霆案特殊,一審判無期過重
本報特派記者 傅漢榮 周樂瑞 許琛
“媒体聲音大,法院聲音小。”在昨日下午的廣東代表團集体審議中,全國人大代表陳舒特別就媒体高度關注的許霆
案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媒体炒作許霆案無异于“輿論審判”,建議法律界人士要堅持謹慎的司法評論,自覺維護法律權威。
有人利用輿論給法院施加壓力
“我來開會前,許多媒体問我對許霆案的意見,我答复說,我是法律工作者,許霆案現正在法院复審過程中,我們不能在媒体上發表評論而以此影響法院的審判,或者干扰法院的審判。”陳舒表示,“《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應該确定有罪。但是現在有一個傾向,無論是有罪的一方,或者無罪的一方,在法院沒有終審之前都喜歡大肆宣揚炒作,實質是利用輿論給法院施加壓力。這是一种輿論審判,是一种干扰司法的行為。”
陳舒認為,媒体聲音大,法院聲音小,這樣就會使不明真相的群眾對法院的公信力產生怀疑。她建議,要針對這一現象制定相關管制規則,并對這個問題進行研究。
另外,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就“許霆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許霆案”的判決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從我目前了解的情況來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明顯過重”。
姜興長昨天參与重慶團全團討論后接受北京記者采訪,他說,“廣州許霆案”屬于惡性取款,定罪判刑是應該的,但這是一個特殊的盜竊案件,判處盜竊金融机构罪顯然不合适,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許霆案重審最早本月底有結果
姜興長認為,許霆的取款過程和細節值得關注,要看錢是怎么取出來的,是否存在強行砸机取款,或者与金融机构內外勾結的行為,“就我了解的情況來看,許霆案是比較特殊的,判處盜竊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盜竊罪還是可以的”。
對于廣州中院的判決,姜興長表示,他比較贊成《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這意味著廣州中院的判決、裁定只有經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許霆案”重審后,目前正處在證据調查等工作階段,姜興長透露,判決結果最早將于本月底知曉。
兩會天天問
金羊网友:
許霆案作為2007年最受關注的案件之一,兩會上能否讓代表委員議議其中法理和現實之間的差距?到底有無重判,是否“合法不合理”,法律條文有無需要完善的地方,這些問題都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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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左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