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包二奶”現象可謂屢見不鮮,“重婚納妾”甚至成為某些“成功男人”到處炫耀的談資。3月9日,全國
人大代表周紅玲提交了專門議案,建議對“包二奶”現象進行更明确的定義并加以嚴懲。(3月10日《法制日報》)
法律應捍衛不斷被突破的道德底線
法律
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我們總喜歡用這樣的理由反對法律調整道德。但我們不能忘記還有一种說法: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道德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比如,“不求索取、只求奉獻”等愿望的道德,法律一般不去強迫;相反,對于義務的道德,法律則強制執行,而忠誠是婚姻道德之一,屬于義務的道德。
如果道德能夠獨自維持其底線或阻止其底線被突破,那么,法律完全可以袖手旁觀。但問題是,當道德的力量不足以維持道德底線時,則必須由法律來捍衛。在以往,“包二奶”在人們的道德觀里仍舊屬于禁區,因可能遭致社會道德大棒的懲罰而較少甚至根本不出現;但隨著社會的多元化,“包二奶”在人們的道德觀里已經不再是禁區,甚至社會無法用道德力量制止“包二奶”這一有違道德的行為時,法律所捍衛的道德底線也應該隨之后移。
事實上,對待“包二奶”這一有違道德的行為,法律也并沒有袖手旁觀。比如,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時就明确,“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但“包二奶”之所以成為法律盲區,正如周紅玲所言,現實中,重婚者几乎沒有再次辦理登記手續的;同居時,對外也不會以夫妻名義相稱。這樣一來,“包二奶”就逃脫了法律的懲罰范圍。事實上,嚴懲“包二奶”的建議与《刑法》對重婚罪的調整,其本質目的是一樣的,即,都是為了維護婚姻道德的底線。
總之,無論是從維護社會、家庭穩定的角度看,還是坐實我國《刑法》對重婚罪的規定看,都值得考慮。·王攀·
“包二奶”入罪是刑罰迷信
在婚姻家庭問題上,刑法設置了“重婚罪”。但是,“包二奶”畢竟与這种“重婚罪”不同,這种建立的關系是一种相對隱秘的兩性關系,“二奶”的妻子身份不敢公開也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對于家庭的損害并沒有像公開的重婚行為那么嚴重,也不能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產生根本性的顛覆。因此,“包二奶”只要沒有達到重婚罪的標准,本質仍然還是道德問題,是不宜處以刑罰。
試圖將“包二奶”入罪的做法,也是對刑罰万能的一种迷信。我們已經設置了“重婚罪”,并且規定對這种罪可以公訴与自訴,但事實上仍然有許多重婚現象并沒有得到追究。公訴的案件特別少,因為公權力机關沒有多少精力進入,并且公權力介入家庭婚姻事務往往也是吃力不討好;而自訴,婚姻的一方往往考慮到多重利害關系,并不輕易提起訴訟。而“包二奶”的現象更多,公權力机關有無這种精力和財力介入更成問題,而且,什么叫“包二奶”,它与情人關系、通奸又有什么區別?如果我們可以將“包二奶”納入重婚罪,下一步也就可能將通奸再規定為犯罪,在道德行為与刑罰直接挂鉤的時候,我們离一個恐怖的社會還會有多遠呢?
不宜將“包二奶”入罪,并不等于我們可以對此坐視不管,我們可以用道德教化的方法對這些人進行提升。更重要的是,考慮到“包二奶”主要會對配偶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們應當在幫助弱者上下工夫:一是,在法律上給“包二奶”的人更多的民事懲罰,“包二奶”可以成為离婚的重要理由,并且可以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追索對方給二奶的錢,等等;二是,婦聯、居委會和其他民間組織要多給這些弱者提供援助,幫助她們舉證和提供法律咨詢等等,讓她們更有可能打贏官司。不過,如果有人要問:要是妻子不管,包二奶的人也不听道德教化,怎么辦,我的意見是,只要沒有達到重婚罪的標准,社會仍然要予以一定的容忍。請問:我們什么時候利用刑罰的大棒創造出一個無菌的社會呢?·楊濤·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