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名代表聯名提交議案,指現行街道辦條例年過半百需大改

圖:街道辦負擔了不少政府的具体工作 本報記者 侯恕望
本報北京消息 特派
記者周樂瑞、韓平、李宜航報道:“50多年前制定的《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早已‘過气’,其滯后性在現代城市管理面前已暴露無遺!”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張育彪向記者透露,他与34名代表聯名提交了一份議案,建議廢除已實施了半個多世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重新制定新法律界定街道辦工作職責。
現行條例年久失修 完全滯后處境尷尬
“舊條例于1954年頒布,僅七條規定,內容單薄,已很難為目前的街道工作提供法律支撐。”張育彪是深圳市龍崗區南灣街道南岭村社區党委書記、居委會主任,常年工作在基層,對目前的困惑感受頗深:“現在,很多城市都把城市管理權逐步下放到街道,街道辦要管的事非常多,像安全生產、環保、計划生育等,政府很多具体事務最終都要落到街道和社區。”
但按照原來的規定,街道辦只是個派出机關,任務是“辦理人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指導居委會工作”以及“反映居民意見和要求”。張育彪說,這樣的規定已遠遠滯后。目前街道更多地承擔起城市管理、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方面等各方面的職能,但很難找到法律依据,“政府講求‘依法行政’,街道辦處境已非常尷尬”。
解決小區物管糾紛 街道辦應有所作為
“制定一部《街道辦事處組織法》已刻不容緩。”張育彪在議案中附上了該法的建議稿,共六章60條,包括總則、組織机构及經費、工作職責、工作机制、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确街道辦的職能是管理城市、服務群眾、穩定社會;職責是居民工作、社區服務、社會管理、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
張育彪說,目前小區物管糾紛層出不窮,新的街道辦事處條例應明文規定,可由街道辦事處來組織、協調成立業主大會,處理物管与業委會之間的矛盾和投訴,“這樣一來,街道辦處理起來就有法可依,很多小區物管糾紛或許就能迎刃而解。”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