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江子
近日,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修改為男女相同或女大于男。
按照這位代表的意思,現在性比失衡,傳統兄妹式組合難以為繼,所以要打破男大女小的婚姻組合的觀念,解決辦法在于讓法律來規定初婚年齡女大男小或男女相同;据說這么做,還可
以縮短女性寡居時間,也為大齡“剩女”找到出路。
這位代表真是用心良苦。按照她的邏輯,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所有婚姻,女大男小才准結,男大女小都不准,豈不更好?或許上述諸多難題也可以迎刃而解。如果只是修改初婚年齡,估計作用有限,都市里的“适婚青年”中,有几個一到初婚年齡就匆匆結婚?在農村,若硬規定女大男才結婚,估計那個女青年最終要“折价出售”,或者變成老姑婆。于是,在農村制造了新“剩女”。
女性早熟,男性晚熟。如果還要早熟的女子別急,多拖兩年,讓小男生成熟再說,似乎并不如“男大女小”那么符合生理規律。盡管國外有一些研究表明,女大10歲兩性關系最和諧,可是,“姐弟配”卻可能導致老來不諧。女大男小,人到中年時,男的還顯得年輕,女的卻變半老徐娘,婚變几率是不是增加了呢?有句笑話說,某些無良成功男人就希望中年喪妻,可以讓他“老牛吃嫩草”,就是這個道理。當然,如果美容業大放异彩,女人駐顏有術,這個對女性不利的情形或可改變。“女大男小”的婚姻主張,恐怕要順便提交一個議案———加速發展美容技術。代表又說了,“女大男小”還可提高女性地位,不知從何推論而來。
鼓勵“姐弟配”的積极意義是有的,但不可只攻一點不及其余,其負面意義又何曾見少?性比失衡的問題与其說是与婚姻組合模式有關,不如說是与國人重男輕女養儿防老的觀念有關,分析起來有“一匹布那么長”。女性地位提高也好,“剩女余男”也好,其成因也都錯綜复雜。這些問題,究竟与《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有什么關系?國人的婚姻組合模式,是長期生活習慣、傳統演化的一种結果,必然存在其合理性,其中縱有弊端,也是不可避免的代价。如果未經論證,就想著手破坏既有模式,其禍害也就不遠了。
動輒修法,舍本逐末,也將破坏法律穩定性,更不可取。就個人而言,跟大結婚還是跟小結合,純屬私事。楊振宁的“老夫少妻”式婚姻与王菲的“姐弟式”組合,其實都各有妙處,犯不著他人來操心。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