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企業管理辦法》下月起實施
本報訊 記者溫龔鋒報道:記者獲悉,《生豬屠宰企業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出台并于4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從屠宰企業(下稱“屠宰場”)設施條件、屠宰加工流程、屠宰場內部管理及相關法律責任等作出嚴格規定。
屠宰場用水須
合衛生標准
据介紹,辦法對屠宰場設施條件有嚴格規定,主要包括:有与屠宰規模相适應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有符合國家標准的驗收間、待宰間、屠宰間、隔离間、急宰間和污水處理設施;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并已獲得合格證書的專職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及屠宰技術人員;有理化、微生物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肉品衛生和品質常規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以及健全的消毒管理制度等。
生豬應佩戴免疫耳標標識
辦法對屠宰加工環節也有嚴格要求。生豬屠宰企業必須對進入屠宰加工場所的生豬連同運載工具,在進入時進行防疫消毒;對卸貨完畢后的生豬運載工具在清洗干淨和防疫消毒后才可离開外出。生豬屠宰企業接受屠宰的生豬,應是佩戴免疫耳標標識,有產地檢疫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隨貨同行,且證貨相符。
生豬屠宰企業需建立生豬接收登記台帳,對生豬產地、供貨單位(人)、聯系電話、批(次)數量、免疫耳標號碼、產地檢疫證號碼等造冊登記,并有檢驗員簽名。
辦法特別要求生豬屠宰企業建立肉品召回制度并公示和組織實施。對已上市銷售的存在危害消費者健康因素的肉品應立即召回,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對召回的肉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質量技術標准規定的程序作無害化處理。
生豬注水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辦法規定,生豬屠宰企業對經肉品衛生、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質量技術標准規定的程序和辦法處理的,由東莞市經濟貿易局責令限期處理,處3万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罰款。
對生豬屠宰企業出售未經肉品衛生、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衛生、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沒收該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下的罰款。
生豬屠宰企業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經濟貿易局責令停止屠宰經營,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點許可屠宰生豬資格。
(編輯: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