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當事人透露:全厂300人社保職業病体檢全無;龍華街道勞動工作站已出面調解,并將向該厂發出整改通知
本報訊 記者高靖、程偉報道:因与部門領導發生沖突,老板一怒之下將該部門領導開除,其手下29名員工也隨之被驅赶。當事人向記者透露,除部門領導和少量員工外,該厂近300名員工中沒買過
社會保險的占多數。
工作11年厂里沒買過社保
据了解,寶安區龍華周氏五金首飾制品厂的為香港人,主要經營五金首飾和表帶、表殼的鑽空、拋光和雕刻等加工。自1997年8月就進厂的張某一直在拋光部門工作,隨著業務和規模不斷增加,1999年起,港資老板便讓張承包該部門,部門員工也由其自己招聘、管理和發放工資,張對老板負責,下面的員工只認張不認老板。同張一樣的還有另外的7個部門。
張說,每月工資結算時,港資老板一次性將7万余元打入每位部門領導賬戶,再由部門領導分發給部門員工,平均每月可拿到工資2000元左右。除几名部門領導与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購買了社保外,老板未給厂里近300名員工購買社保,僅繳納了工傷保險。另一名員工小張也對記者證實,雖然厂里提供了一份合同,但簽名后厂里就收繳了上去,自己手里沒有。
從張某向記者提供的相關部門員工打卡記錄上,記者看到員工只有在每周日晚可以休息,其余几天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至夜里11點。“他們是做檢驗的,我們生產出來的產品他們馬上檢驗,他們上班我們肯定也是在上班。”張某說。
另一員工也表示,在他來厂里工作8年多的時間里,經常要工作11到12個小時,“有時為了赶著第二天發貨,加班至凌晨一兩點也是家常便飯。”由于他們是以計件工資結算,在這11年里,老板從未給員工支付任何加班費用。由于金屬拋光粉塵很多,重金屬對身体影響很大,但厂方只有在接受有關部門檢查時才發放口罩,平時的口罩都是員工自己購買。對于身体有沒有患上諸如矽肺類的職業病,几位員工代表很是擔心,而工厂也從未為員工進行過身体檢查。
老板稱“那些人不是我的員工”
今年1月,因為与香港老板發生沖突,香港老板一怒之下將張某開除,并將其部門工作的29名員工全部辭退。張說,這些員工大多是其親戚和老鄉,有員工都在厂里工作了11年,最少的也工作了3年多。几天前,老板更是以1月份工資為要挾,要求這29名員工簽署一份“出厂證”,即“從今日起已不再屬于本厂員工,工資已全部結清,以后關于其本人的一切事情,本厂概不負責,并且所有證件已收回。”
記者前日赶到位于寶安區龍華街道工厂采訪,該厂保安隊隊長告知記者老板在香港,厂里沒有負責人。隨后記者通過電話与該厂老板黃某聯系,對于記者所提出的“員工反映未買任何社會保險遭辭”的問題,黃以“他們都不是我的員工!”為由挂斷電話。
由于曾有員工將該問題投訴至龍華街道勞動工作站,記者又隨員工代表和其律師來到龍華街道勞動站。勞動站相關工作人員將一位厂方負責人叫到工作站与員工代表調解。
經調解,員工和厂方代表達成協議,先發放1月份工資,其余的辭退經濟補償、補交社保、職業病檢查、加班費等問題由律師做出方案,再与厂方談判。
前日,該厂的13名工人現已領到了1月份的工資,4名工人領到了去年12月份的工資。該站近日將向該厂發出整改通知書。
律師說法
厂方不簽合同逃避義務 其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的鐘小平律師。他表示,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与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是企業、公司等經濟實体履行的法定律義務,不可逃避。盡管這家企業的用工形式非常特殊,厂內部門全部內部承包出去,沒有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工人都是在工厂上班,使用的是工厂的机器,承包者都沒有資質,雙方屬于存在事實勞動合同,所有員工應該享有簽署合同的權益。
鐘律師還表示,該工厂利用內部承包的方式將每個部門發包出去,其目的是減少經營成本,逃避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第一,工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与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厂方以為通過“內部承包”的方式就能避免与勞動者簽訂合同,更加不用辦理社會保險;第二,勞動強度、勞動時間得不到保障。根据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与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件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体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三,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得不到保障。由于這個工厂的工人從事的是特殊行業,工人每天在工作中會吸入大量的金屬粉塵,對身体健康影響非常大,而厂方將工人丟給承包者后,以為這樣可以有借口不履行相關義務,從而節約成本、逃避法律。但這些都是不可能逃過法律的制裁的。像這种情況,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對工厂進行處罰。
(編輯: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