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裁員條件如何明确?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重大技術革新”、“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以進行裁員。但對上述情況并未明确界定,在具体實踐中可能被有的企業濫用,并可能引發大量的勞動爭議。
建議:明确界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
難”、“重大技術革新”、“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具体范圍。
四問:經濟補償如何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但未明确具体計發辦法。
勞動者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建議:考慮到勞動合同日趨長期化,多年后解除或終止,難以确定勞動者2007年的平均工資,因此規定需計發經濟補償時,統一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發標准。
五問:如何解雇消极怠工者?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長期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成為主流。但一些年齡較大、無法從事原有崗位工作的員工,用人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如何協調處理?此外,用人單位對一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以及消极怠工的勞動者難以處罰。
建議:适當增強用人單位的用工靈活性。考慮在制定規章制度、勞動者不胜任工作調整崗位、處理違紀職工等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決定權,适當增強單位的用工靈活性。
六問:事業單位加班費怎么算?
事業單位中,既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也有編制內的原固定工、合同工,還有編制外人員,人員构成情況比較复雜。這些人員如不予以明确,除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受《公務員法》保護外,其他人員可能處于《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兩不管”,無法律保護的處境。
事業單位加班沒有規定支付加班費,在事業單位工作、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加班費如何支付?建議:進一步具体明确事業單位中哪些人員屬于實行聘用制范疇,同時明确其他人員均适用《勞動合同法》,以更好地保護事業單位所有工作人員的勞動權益。
七問:鐘點工也應有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沒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使非全日制用工更方便、成本更低,對用人單位有吸引力。但《勞動合同法》并未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中超過法定時間的,應如何處理,可能有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名義招用勞動者,實際上卻要求工作時間接近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規定。
建議:為了保障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權益,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或者每周工作時間累計超過二十四小時的,需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費。
八問:去年加班費應否補發?
今年以來,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大幅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未足額發放的加班費。《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及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合同法》未明确,對用人單位在新法施行前,對上述情形是否具有溯及力?
建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明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存在上述情形的,沒有溯及力。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