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貴峰
每日一句
戴爾公司不但不指責消費者貪便宜、追討所謂“不當得利”,還勇于為其錯誤負責、埋單———國內的銀行不是動輒就聲稱要“与國際接軌”嗎?現成的“軌”就清晰地擺在那里,怎可視而不見?———張貴峰
媒体報道,因為中國農業銀行
惠州分行出錯,該行日前給水口國康電子厂員工發出了雙倍工資。工人們得知后紛紛涌向工厂附近的農行网點柜員机取錢,將ATM机的錢都提光了。銀行發現后出動追討,并要求不能立刻還錢的人寫下還錢保證書。
對此,部分工人表示不滿,“銀行自己主動給的錢,為什么要退?”———“平時去取錢時,銀行工作人員的態度就惡劣”。而有律師則表示,“從法律的角度看,工人們多發的這筆錢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在許霆案鬧得沸沸揚揚、仍未最終了結的背景下,惠州發生的這一由于銀行出錯導致的多發工資及追討事件,十分耐人尋味。我們知道,許霆案中的一大爭論焦點或者說最為公眾不滿處在于,作為重要當事人之一的銀行,几乎并沒有為自身錯誤付出任何實質性代价———一方面,在ATM机上被多取走的錢,ATM机的生產厂商早已進行了賠償,另一方面,司法部門又只單方面地嚴厲追究許霆一方的責任,而沒有充分考慮銀行自身錯誤,在造成該事件中所起到的作用。
現在,這樣戲劇性的一幕再度重演———銀行依然地气勢洶洶,儲戶依然充滿無奈,由此,我們不能不再次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儲戶從銀行多取了錢,固然屬于“不當得利”,但銀行因自身錯誤而“不當失利”,就不該付出任何代价嗎———比如賠償儲戶由此帶給他們的被打扰損失,或者至少給一聲道歉?
眾所周知,民事行為關系中,有過錯必擔責、必賠償,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為此,我國《民法通則》明确規定:“民事行為被确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61條)
遺憾的是,在大量的現實民事糾紛如銀行与儲戶之間的糾紛中,這樣一個原則實際上并沒有得到嚴格遵行,或者僅僅是被片面地執行———無論過錯歸屬及過錯的性質、程度,強勢一方總是能方便地維護其利益,而責任總歸弱勢一方。這就像有网友總結的:“柜員机取出假錢———銀行無責;网上銀行被盜———儲戶責任;柜員机出故障少給錢———儲戶負責;柜員机出故障多給錢———用戶盜竊;銀行多給了錢———儲戶有義務歸還;銀行少給了錢———离開柜台概不負責”!
由此,不禁想起日前發生在美國的一件非常類似的事情。近日,由于自身出錯,戴爾公司官网上出現超低价顯示器———原价8999元的27英寸液晶顯示器,標价只有2515元,由此引發搶購潮。事后,戴爾公司表示,“對于熱忱希望購買該款產品,且不同意取消訂單的客戶,公司已決定將錯誤報价作為實際出貨价格,并將在系統錯誤期間生成的該部分訂單按照正常訂單處理,戴爾公司將自行承擔因此帶來的損失”。(2月28日《北京晨報》)
顯然,戴爾公司珍惜自身聲譽,不但不指責消費者貪便宜、追討所謂“不當得利”,而且勇于為其錯誤負責、埋單的做法,十分值得國內銀行學習效仿———這些年來,國內的銀行不是動輒就聲稱要“与國際接軌”嗎?現在,現成的“軌”就清晰地擺在那里,怎可視而不見?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