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近年來,“依法治國”方略的确立,人權意識的持續勃興促發了本就是新聞熱點的法制題材更受傳媒的青睞。舉凡彭宇案、許霆案、卿三華案,無一不是由平面媒体報道后,又因网絡的迅速傳播而引發全民關注。傳媒与司法的關系在日益密切的同時,摩擦也隨之加劇。
這些備受矚目的案件均在一審裁判下
達之后便成為公眾批評和質疑的焦點。在傳播學上,法制新聞本應是中立而無主觀价值判斷的客觀報道,尤其當案件還在上訴甚至還在審理中,媒体報道就加入了記者或編輯的主觀好惡,其效果易于在社會上引導民眾倒向對于該訟案的偏見,或形成對當事人不利或有利的社會輿論,從而影響到法院的裁判。雖然法官判案在理論上必須“以法律為准繩”、“不受行政机關、社會團体和個人的干涉”,但法官亦屬凡人,都有人性虛弱的一面,“新聞審判”形成的社會輿論壓力,大多法官恐怕都難以坦然承受。而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傳媒對司法腐敗隱然有圍攻之勢,即便法官本身公正且清白,亦不得不考慮處理好与新聞界的友好關系。在司法机關內部,政策對“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同等強調,也足以令法官們心有余悸。
正因為這种种因素,司法從自身的角度指責媒体以監督為名行輿論審判之實,不無道理。媒体從公眾信息披露的角度指責司法以獨立行使職權為由而行暗箱司法之實,也言之切切。司法和傳媒本是兩個不同的領域,法院和媒体則是維系社會穩定和促進公平与正義的兩個同等重要但卻各自獨立的部門。司法与傳媒的摩擦頻生既不在獨立司法,亦不在輿論監督,而在于司法和傳媒是否安守自己的職責,各為分內之事,不為口舌之爭而呈意气之先。當彭宇案的蝴蝶效應已然影響到世道人心,社會效果、法律效果雙雙失分,而法院卻一味選擇沉默,這樣的司法不公開除了激化矛盾、延續錯誤、透支司法公信之外,對于保持司法的獨立秉性并無益處。許霆案在輿論大嘩后,能以透明的再審程序公之于媒体,接受輿論的再檢閱,無疑較之彭宇案的悄無聲息更能得分。
傳媒与司法并非天生的敵人,恰當的輿論監督能夠更好地促進司法的公正,從此意義上說,傳媒更應是司法的朋友。肖揚院長也曾于早些時候明确表示新聞媒体的監督是改進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藥和促進劑。他亦于多次講話中歡迎新聞媒体對法院工作進行監督,歡迎新聞媒体客觀、准确、公正、負責地對法院工作中的缺點進行批評。
而從被監督者的角度觀察,司法若秉直了公正,對媒体報道、輿論置評又何懼之有?公正就應經得起公眾和傳媒的質疑。真要有傳媒敢對持司法權柄的審判机關行誹謗、誣陷之事,作為受害者的審判机關同樣可以藉由法律討回公道,并讓對司法大不敬的傳媒擔負起法律責任。這才是司法与傳媒平衡基點所在。
司法應行司法事,對司法与傳媒的碰撞和沖突而言,司法公開是司法机關的頭等要事,司法理性則是力排新聞審判的必備良藥。越公開的司法,越能保證公正,也越能促進媒体的理性報道。反之,封閉的司法必然引發媒体對司法腐敗的合理怀疑,進而引發沖突。“新聞審判”的消弭,更多地操持在手持司法權柄的司法官員手中。
(編輯:侯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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