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被殺案”終審法官庭后接受羊城晚報記者現場采訪稱———
五點理由維持原判
留有余地辦成“鐵案”
昨天下午3時許,“教授被殺案”終審宣判在廣東省高院大法庭准時開庭。審判長花了將近25分鐘,才宣讀完25頁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
記者看到,當庭听判的五名被告人周國華、劉謀欽、陽秋勇、劉青峰、陽志剛,均對判決結果表示“沒有异議”;上訴人只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庭,宣判后亦表示“要問過被代理人才知道(其意見)”。
廣東省高院依据什么理由駁回“一審對被告人周國華量刑不當,對其余被告人量刑畸輕”的抗訴、維持原判?為何該案的主犯沒有“殺人償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羊城晚報記者現場采訪了該案審判長、廣東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羅樺。
羊城晚報: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理由是什么?
羅樺:從我們在審理過程中認定的證据來看,有五點理由:
一是本案尚有四名同案人未歸案,罪責的划分沒有完全的排他性。此案共有九人作案,已歸案五人,尚有四人未歸案,現認定九名被告人先后三次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創傷性休克死亡的證据和事實,主要是憑歸案的被告人的口供來認定和推斷的。經審理,認定五名被告人犯搶劫罪的證据充分,但由于有四名同案人未歸案,本案的罪責划分可能還存在著不确定的因素;
二是根据現有證据,未歸案的尹劍龍罪責可能最重。現有證据顯示:尹劍龍是搶劫作案的糾集人之一;是選定搶劫作案對象的拍板人;先后三次動手毆打被害人,且用羊角鐵錘、鐵水管毆打被害人臉部、胸部等部位,在同案人中毆打次數最多,出手最重;在确認被害人死亡后,決定掩埋尸体并購買掩埋尸体的工具;
三是一審對被告人周國華判處死緩,二審認為量刑适當。根据一審、二審庭審審查認定的證据和事實,現已歸案的五個人中,周國華是在尹劍龍、劉謀欽的授意下具体實施犯罪的被告人,參与了目標的選定和取款;先后三次毆打死者,他有兩次在場,其中有一次用腳踢、踩被害人,另一次除對被害人拳打腳踢外,還用被害人的衣服擰成繩子勒在被害人嘴部向后拉扯。在致被害人死亡的整個過程中,罪責可能次于尹劍龍,但可能不是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嚴重者。一審判處周國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适當,二審予以維持和核准;
四是一審對被告人劉謀欽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認為量刑适當。在已歸案的五個人中,劉謀欽是糾合人之一;是作案工具面包車的出資者之一;在三次毆打死者中參与了第一次;与周國華一同去柜員机取款,發現被害人所講密碼不正确后要求同案人繼續逼問密碼;在确認被害人死亡后,決定掩埋尸体并購買掩埋尸体的工具。但在同案人致被害人死亡時,劉謀欽不在現場。一審判處劉謀欽無期徒刑适當,予以維持;
五是一審對其余三名被告人的量刑并無不當。被告人陽秋勇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責任人;被告人劉青峰負責開車,沒有毆打被害人;被告人陽志剛負責銷贓,沒有毆打被害人,且僅參与一宗犯罪。原審對上述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無不當。
羊城晚報:為何主犯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羅樺:本案畢竟還有四名同案人沒有歸案,從現有證据看,未歸案的同案人里可能有罪責比已歸案的五名被告人更重的情況。一審、二審所以沒有判處劉、周死刑(立即執行),是考慮到上述罪責的划分是在九個人作案還有四名同案人未歸案,根据已歸案的五名被告人的口供來推斷認定的,罪責的划分還存在著一定的或然性,所以我們在量刑上留有余地,以保證把死刑案件辦成“鐵證鐵案”。
案情回放
2006年8月10日凌晨,南方醫科大學教授、博導卿三華在廣州珠江新城被一伙“撞車党”搶劫小汽車和財物,后被綁匪殘忍殺死。
2006年8月9日下午,劉謀欽、周國華、陽秋勇、廖繼友、陽錫庚、劉怡順、劉青峰、陽志剛、尹劍龍等人合謀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搶劫車輛。次日凌晨零時許,由劉青峰駕駛金杯面包車搭載其余八人在路上物色搶劫對象。當面包車行駛至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臨江大道碧海灣附近路段時,盯上了車牌號為粵A8V419的本田小汽車。劉青峰遂加速追赶并故意碰撞本田小汽車的右后側。趁車主卿三華下車察看之机,將卿挾持至金杯面包車上。
尹劍龍等人多次毆打卿三華逼問密碼,導致卿三華死亡。尸体后被運至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水頭鎮西田大隊一山坡處掩埋。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