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昨日開庭,控辯雙方舌戰三大焦點;廣州中院擇日宣判
文/圖本報記者 魯釔山 通訊員 穗法宣 實習生 高靜宁

許霆在庭審中頻頻語出惊人
■許霆
———
“取款目的是為保護銀行財產”
▲許父———
“不認可這种說法”
■許霆———
“同案人被判一年,我卻被判無期。都說距离產生美,能不能不要美,把距离拉近一點?”
▲許父———
“如果不判許霆無罪,我肯定不會還錢。”

圖:昨天庭上,許霆与之前緘默寡言的形象相比大有不同,其父許彩亮說:“他好像變了個人。”本報記者 宋金峪 實習生 吳魯/攝
■控辯交鋒
昨日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許霆的行為是否构成犯罪展開了异常激烈的辯論,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于許霆的行為是否具備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是“秘密竊取”,是否是“不當得利”等方面。
焦點ヾ有無“非法占有的故意”?
辯護人:許霆用自己的銀行卡取的錢,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
公訴人:作為一個心理正常的成年人,許霆應當明白發生本案這种情況時,他完全可以打電話告知銀行或告知單位的領導。而且自動柜員机出錯是記賬的錯誤,完全沒有必要將錢取出來保護,而且任何人都清楚,在當時的情況下,錢放在柜員机里遠比放在許霆和郭安山那里更安全。此外,在本案發生后,許霆完全有充分的時間報案,但是許霆卻沒有報案,而是匆匆逃离了廣州,這些行為,充分說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像其所稱是“為了保護銀行的財產”。許霆明知自己的銀行卡里只有170多元的情況下,利用自動柜員机的錯誤,在被害單位不知情和自動柜員机出錯的情況下,主動多次向自動柜員机發出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指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顯而易見。
焦點ゝ是否“秘密竊取”?
辯護人:許霆的行為不具有“秘密竊取”的特點。從行為上看,許霆沒有從物理上或者從虛擬空間非法進入到銀行系統去取錢;許霆使用自己的實名銀行卡到有監控系統的自動柜員机上取款,輸入的是自己的密碼,自始至終的取款行為都是公開的,不存在秘密環節,銀行自己机器的故障并不影響行為的公開性,只是影響了交易行為的有效性;盜竊行為的實施是單方面的,而本案中許霆的每筆取款行為始終都是互動的,不是單方面的行為,因此不存在秘密竊取。
公訴人:根据法律規定,盜竊金融机构是盜竊金融机构的經營資金等,不管手段如何,也不管是否進入物理空間或虛擬空間,只要盜竊金融机构的資金,就成立盜竊行為;許霆使用自己的真實名字開設銀行卡,這只是身份標志,銀行可以通過資料查實被告人的身份,這与被告人當時行為的秘密性是沒有必然的密切聯系;交易的行為是許霆与銀行之間發生的,并不是許霆与自動柜員机,因此許霆的盜竊行為并不是針對自動柜員机,而是針對銀行,因此許霆的行為仍然是一個單方行為,屬于秘密竊取。
焦點ゞ是否“不當得利”?
辯護人:許霆在自動柜員机上的行為屬于一种無效的交易行為,刑法保護的是財產本身,而不是保護無效交易所產生的后果,許霆是通過無效交易取得了17万元,是一個交易的結果,不屬于刑法保護的范圍,許霆的行為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的行為。
公訴人:許霆的行為不屬于民事行為,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中心,銀行在發卡時,向許霆發出的意思表示是借記卡必須在卡內的金額限度以內交易,自動柜員机的行為就代表了銀行,自動柜員机出現故障以后,由于銀行并沒有作出新的意思表示,并沒有允許許霆超出卡內的金額進行取款,這時柜員机已不能代表銀行。因此許霆取款的行為不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許霆的行為不屬于不當得利,而是屬于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屬于法律事實,是從靜態對利益狀態的描述,從不當得利的發生原因來看可以是人為的,也可以是自然的,在本案當中,被告人許霆明知自己銀行卡里面只有170多元,仍然利用自動柜員机出現故障的情況使用自己的銀行卡惡意取款,這屬于侵權行為,這种侵權行為已經達到了犯罪的程度,應按照盜竊罪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