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代表建議立法規范志愿服務,以免“好心辦坏事”
會上探"雪":机制篇
本報訊 記者胡軍、余穎、馮小靜報道:廣州志愿者在這場雪災中收獲了光榮,也遭遇了許多尷尬和無奈。本報兩會專題《會外“探”雪》中對規范志愿者服務的追問,引起
了人大代表的關注。昨日,鐘南山、陳開枝等13位代表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制定《廣州市志愿服務條例》的議案,要求為廣州志愿者立法,議案中還附上比較完善的法規草案。
据了解,目前,廣州市已注冊志愿者68万人,累計提供服務時間達1.73億小時。平時在抗災救災、大型公益活動、援外志愿服務等方面,也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在鐘南山等看來,當前公眾對志愿服務的認同感、參与度不高,而志愿服務的法律地位也不明确。如志愿服務應該提供哪些服務?為誰服務?以何种方式組織實施?志愿者應盡哪些義務?享有哪些權利?盜用志愿者的標志、以志愿服務的名義牟取非法利益、損害志愿服務的公益性的人和事應承擔什么責任?如此等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不能讓愛的奉獻成為愛的風險。”陳開枝代表認為,几十万志愿者參与服務,難免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特別是遠程服務、外展服務、大型活動服務等,遇到一些意外傷害的可能性隨時存在。陳開枝表示,應該建立服務風險披露制度并由志愿組織為志愿者上保險,或者由地方政府將志愿服務納入社會保障体系,設立專項風險基金。當志愿者的生命、健康、財產等受到損害后,可以獲得必要的補償或賠償。
志愿者“好心辦坏事”,在服務過程中“惹禍”責任由誰承擔?鐘南山代表認為,法規中應加進“志愿者依志愿者組織指示進行志愿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時,由志愿者組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志愿服務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志愿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關于志愿者服務的經費來源,代表們均認為,政府應為志愿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等保障,并設立志愿者的組織机构,負責指導志愿組織。
相關專題:
◇ 廣州“兩會”
(編輯:左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