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江濤
綠色保險政策符合企業、政府和受害人三方的共同利益,但由于它具有保護排污企業利益的先天性,有可能帶來一些負面效應,因此應在后續制度中謹防“綠色保險”成為企業肆意排污的“保險繩”
繼“綠色信貸”之后,國家環保總局近日又出新招,“綠色保險”將成為第二項重要環境經濟政策。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昨日向外界宣布,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發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正式确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路線圖。(2月19日《國際金融報》)
過去,一旦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環境破坏只能由政府來埋單。如果企業參加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旦事故發生,由保險公司及時給被害者提供賠償,企業避免了破產,政府又減輕了財政負擔,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不過,由于綠色保險政策具有保護排污企業利益的先天性,有可能帶來一些負面效應,因此應在后續制度中謹防“綠色保險”成為企業肆意排污的“保險繩”。
首先,要体現政策的公平合理性,將排污企業在執行綠色保險政策時置于統一的起點。應充分利用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据,將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特別是近年來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一個不漏地納入被保險范圍;同時逐步將一般性排污企業也納入進來。此外,還應防止有的企業以改變生產工藝和階段性治污達標或停產整治為由不參加保險,更要防止有的排污企業漏報漏統,規避保險政策的覆蓋。
其次,實行申報審核和強制性保險制度。環保部門應聯合保險公司對應參加保險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動態分級處置与管理。環保部門根据企業現有排污狀況和危害程度提出預防和控制方案,企業在限期內消除或降低污染的,則調整相應的級別。充分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督促企業一方面積极參加保險,另一方面積极治理污染,減少排放。同時,在保費上實行強制性繳納,保險收費与污染風險級別挂鉤,繳納保險費与否与企業擴能、產品升級、銷售、信貸、信用等資質及門檻挂鉤。否則,缺乏嚴格的細則,企業由保險公司墊底埋單,放心大膽地去排污,違法成本反而更低了。這樣一來,保險費成了企業購買排污權的“通行證”,綠色保險政策反倒成了“排污保險”的“定心丸”。
第三,環保部門的監管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綠色保險政策“新招”還需要与保險机构等專業部門進行深入研究与落實,效果有待試行實踐來驗證,期望值不能過高。環保部門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不能因為綠色信貸和綠色保險這“雙保險”,就懈怠日常監管,而要同時運用現代監控手段強化現場監測与監督,從源頭杜絕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重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這也合乎綠色保險政策的試行初衷与制度要義。
只有在后續制度上細化、再細化;環境監管上強化、再強化,才能使環境污染責任險制度取得期望的效果,才能使“企業違法污染獲利,環境損害大家埋單”的現狀不再持續下去。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