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鶴
最近被廣東省高院發回廣州中院重審的許霆案,再度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本案反映出來的深層次問題,其實更值得研究———如何使我們的各項法律制度更快、更好地跟上高速發展的經濟社會形勢?這個問題不解決,不僅法官為難,而且會損害司法權威。
許霆案一審被判無期,是因為一審法官适用了
刑法第264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許霆盜竊金融机构,且數額巨大。我們不知道一審法官是否感到量刑過重,但很可能是他們找不出更合适的條款來适用。盡管近日的討論中,各方的專家學者提出過各种适用其它條款的建議,卻沒有一种是大家都可以普遍接受的。這件事情再次說明,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難以解決所有的新情況、新問題,是一种必然的、正常的現象。
其實類似的情況已屢見不鮮。比如關于貪污罪的量刑,刑法規定5000元以上即可判刑;而在實踐中各地對一些貪污數額不大的案件,不少地方紀檢監察部門都是給予党紀政紀處分,而不移送司法机關處理。在民事案件、行政審判方面,也有類似的問題。
為了穩妥地解決這類問題,我們不妨做各种各樣的探索。首先,許霆案這种情況如何适用法律的問題,應當允許下級法院逐級向上級法院直到最高法院請示,而不宜匆忙作出判決。最高法院可以對個案作出答复,也可以考慮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還可与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共商恰當的辦法。第二,這類特殊的案件,應當允許法官不受相關審判期限的限制,避免匆忙判決。第三,對于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考慮在具備必要條件的情況下,先予取保候審,以免發生超期羈押問題。
綜觀世界各國的法制,立法者的知識和經驗再丰富,都不可能完全預見到未來。因此,許霆案這類問題,許多國家都遇到過,只是解決的途徑不同而已。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是案例法,一旦成為判例,就可以被后來者引用。我國不宜簡單照搬,應該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研究穩妥的解決辦法,以達到逐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目的。(作者為廣東省法律高級專家)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