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兵
近日,不少高層官員建議,企業可以實行“帶薪探親”的政策,對于今年過年沒有回家的員工,在節后安排他們帶薪回家探親;對于已經和企業解約的員工,企業仍然應當負起責任,安排他們今年留在廣州過年。
領導們親民愛民的建議(指示)令人感動,請留下來的員工吃頓飯、看場戲,終究只是一時樂
,而“帶薪探親”則是一顆定心丸。可光書記建議得好還不行,要真正把“帶薪探親”的政策落到實處,還需要通過強制性的立法介入或政府部門的行政介入,特別是相關企業要真正為職工著想,讓節前未能回去的職工在節后能帶薪探親。如果得不到保障,就算是當地千方百計,也很難留住外地打工者過年。
“帶薪探親”本質是實現勞動者作為社會人的基本權利,然而要真正惠及廣大企業職工卻有一定的困難。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不給加班費、任意延長勞動時間、加大勞動強度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還屢見不鮮。“帶薪探親”僅僅是一個建議,面對眾多的企事業單位,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帶薪探親”就會成為鏡中花、水中月而与普通職工無緣了。
“帶薪探親”的建議操作性并不強,缺乏剛性約束,极有可能淪為紙上談兵。一些單位或企業往往根据自己的內部規定辦事,有的企業甚至可能將“帶薪探親”演變成“不帶薪探親”或“帶薪不探親”。特別是在一些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更不愿讓職工“帶薪探親”,“帶薪探親”也許只是一個美好的夢想。法治以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因此,干預和引導企業休假制度回到法律的軌道上來,在法制的框架內規范運行,通過強制性的立法介入或政府部門的行政介入,才能真正把“帶薪探親”落到實處。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