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江淮
從今年3月1日起,云南省將施行《關于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這項制度明确提出,新聞媒体的輿論監督是對行政首長進行問責的依据之一。“它彌補了現有法律監督和紀律監督的不足,補充了行政監督手段,使未触犯法律、違反紀律的不作為、亂作為有了追究責任的依据。”云南省政府副
秘書長楊洪波說。(1月28日《中國青年報》)
公眾對問責制的出台期盼已久。既是問責,監督這個環節至關重要。媒体的監督是民情民意的“反射鏡”,也是社會問題的“顯微鏡”,事實上早已成為問責相關政府及其行政首長的依据之一。大量的事實證明,違紀、違法等問題被“媒体曝光”后,一般會達到“令人滿意”的結局。“媒体曝光”的監督功效至少在現階段乃至在今后相當長時間里都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然而,“新聞媒体的輿論監督是對行政首長進行問責的依据之一”要順利實施,除了制度上加以保障外,更要營造媒体敢于監督的環境。現實生活中,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行政首長們“痛恨”當地的和异地的媒体的輿論監督,甚至于千方百計地“打壓”与瘋狂地高壓“規避”,這給媒体的監督帶來很大的阻力。首先該問責的便是,這些行政首長對媒体監督的敵視。只有營造一個良好的輿論監督環境,才能發揮出媒体的監督之功,從而讓媒体成為捍衛社會和公眾利益的“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的眼睛”。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