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仲裁成為牟利的工具,可能并不是主要目的,千方百計提高維權門檻,阻止有關勞動者進行維權,可能才是某些地方政府的主要目的
重慶詩仙太白集團的204名職工日前為討薪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卻收到了一張34万余元的仲裁收費通知單。“維權高收費”一時成了當地街談巷議的熱門話題。
盡管
佘祥國等204名職工提出仲裁的金額達3000余万元,收取34万余元的仲裁收費,只是“標的額的1%”,但是,這34万余元對于這些職工來講,無疑是一筆天价費用,而且是要他們在還未得到一分錢工錢的情形下預交,這更是給他們的維權設置了一道高不可攀的門檻。
這樣的仲裁顯然是一种牟利的仲裁,而不是為勞動者維權的仲裁。就目前仲裁与訴訟比較而言,不用說訴訟費已經降至很低,而且訴訟費也只需在起訴時預交一半,并且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可以減交、緩交、免交。但是,佘祥國等卻被要求在申請仲裁時全部交清,而如果要申請減緩免,則必須提供“低保證”,更為重要的是,當佘祥國等想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時,他們也不愿意出具,這不明擺著就是要錢嗎?
仲裁成為牟利的工具,可能并不是主要目的,千方百計提高維權門檻,阻止有關勞動者進行維權,可能才是某些地方勢力的主要目的。如今,許多地方勢力在招商引資,他們要讓外資進來,就盡量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包括工人工資。因此,當發生勞資糾紛時,地方政府就有意無意地站在了企業一邊,阻止工人維權,提高工人維權的成本,幫助企業降低成本,從而最大程度上地增加稅收。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費標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勞動爭議案件,50元;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等。与直接處理本案無關或超出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如旅差費標准)的開支不得列入處理費向當事人收取。由此可見,“按照標的額的1%預收處理費”的地方規定違背了國家的相關規定,變相地提高了勞動者維權的成本,從而提高了勞動者維權的門檻,最終達到保護企業主的利益。
如今,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維權門檻高,不僅体現在一些地方政府蚕食國家政策,通過提高仲裁費來阻止勞動者進行維權。更重要的是,由于目前我國實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程序,勞動者維權首先要經過仲裁程序才能提起訴訟。有些地方的勞動仲裁机關就通過各种方法,對勞動者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但又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受理后久拖不決,使得勞動者無法提起訴訟,或者在提請訴訟前就先處于不利的位置。這更是一道無形的門檻,使得勞動者告狀無門,維權步履維艱。
即將于今年5月生效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确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我們希望万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能根据這一原則,根据佘祥國等人的實際情況,對他們的仲裁費實行“減、免、緩”交;也希望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后,地方政府能及時廢除与之相悖的地方性法規。更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要轉變觀念,貫徹“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從保障民生的角度出發,不但要拆除仲裁費的有形門檻,更要拆除各种地方保護主義的無形門檻,使得每一個勞動者都能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尋求救濟,接近正義。
(編輯: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