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方案遲遲不落實,只因文件非硬性規定,當中有個“可”字
省物价局稱仍在匯總數据,“相信各地會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
本報訊 記者王曉云報道:對原已繳交燃气初裝費用戶的气价优惠遲遲未能落實,是卡在文件的“可”字上?昨天,省物价局對本報相關報道作出回應時說:
气价优惠政策并非硬性規定,是否优惠、如何优惠由地方政府自己制定。
省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處副處長劉添瑞說,在2006年12月26日停止收取燃气初裝費的(2006)第297號文件中,提到“對原已繳交初裝費的用戶可在一定期限內予以适當气价优惠”。文件中一個“可”字已經表明,這個政策對各市沒有強制要求。根据省定价目錄,管道燃气銷售价格的具体操作由各市縣物价局負責。至于是否优惠、如何优惠,由地方政府“發揮各地主動性和創造性”,自己制定。
那么,至今有哪些地方實行了气价优惠呢?劉添瑞說:“目前仍在匯總統計數据。”
如果沒有地市實行气价优惠,規定會不會落空?劉添瑞表示:“不會。我們相信各地會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會根据本地的實際,并征求相關部門及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我們應相信,政府會充分考慮老百姓的利益,同時也會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
就這一說法,記者采訪了追問“气价优惠”的省政協委員劉濤,他表示,省物价局能在這么短時間內回應這個問題,說明很重視。“但是,我對他們的解釋難以接受。”
劉濤委員說,雖然省物价局文件的表述為“可在一定期限內予以适當气价优惠”,但應理解為:优惠是一定的,只是在具体优惠多少、如何优惠的方式上,由各地市根据情況選擇。
“為什么應該這么理解呢?因為收取燃气初裝費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省物价局的文件,除了叫停收費,還必須對該費用的收取進行善后處理。省物价局之前也表示,由于涉及的用戶多、時間久、范圍大,退回該費用的可能性不大。那么,气价优惠就應該是一個必然的補償辦法。”
劉濤委員還建議,省物价局有職責盡快對297號文件的實行情況進行調查,了解這個政策是不是成了一紙空文。如果是市民誤讀了文件的涵義,物价局應該公開向市民說明。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