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談許霆案
本報訊 記者魯釔山、尹安學,通訊員楊安琪報道:昨日上午,針對近來引起廣泛關注的許霆惡意取款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表示,許霆的惡意取款行為构成盜竊罪,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許霆無期徒刑以及廣東高院發回重審的裁定都無不妥,但銀行應該
承擔部分責任。
張學軍說,根据《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而根据相關的司法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价值人民幣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盜竊金融机构”,是指盜竊金融机构的經營資金、有价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的行為。
張學軍表示,許霆前后惡意取款17万余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而其所竊取的,屬于“金融机构的經營資金”,因此,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許霆判決的最低刑罰即為無期徒刑,“廣州中院是按照最低刑判的案,并無不妥”。而廣東高院依照職權、按照法定程序裁定本案發回重審,“也無不妥”。
對于案件的下一步進程,張學軍說,“對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一審程序進行審判。重新判決后,被告人仍然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仍然可以抗訴。現在,重審結果還沒有出來,我們不要過早下結論。”
張學軍認為,銀行對取款机監管存在漏洞,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什么許霆作案100多次都沒有被發現?銀行方面有沒有人失職瀆職?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調查。”
“被告人竊取銀行經營資金,构成盜竊金融机构罪,從法律上看,這是沒有問題的。法律是公允的,應當各算各的賬,各承擔各的法律責任,銀行有漏洞,這并不等于允許被告人可以利用這個漏洞多次竊取銀行錢財。被告人一而再、再而三乃至100多次重复竊取銀行資產,其行為已經從道德品質問題發展到違法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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