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學堂
2007年11月,從云南到深圳打工的楊增朝因為千元工資糾紛而自焚,造成全身90%面積燒傷。深圳山廈醫院“先救人后交錢”,在傷者身上花費73万余元,卻因資金周轉不靈,400余員工發不出工資。醫院迫于無奈,將云南省政府及省長秦光榮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云南省政府和平湖街道辦兌現其公開對
醫院及人民的承諾(注:秦省長曾有“協調幫助解決楊增朝所面臨的一些困難”的批示),為醫院解決和落實楊增朝的醫療費”,深圳龍崗法院已立案。此舉令一些法律界人士頗為惊訝,稱“一家民營醫院在民事訴訟中狀告省級行政單位的省政府,并獲得受理,這在中國審判史上是很少見的”。更有評論文章認為,一些專業的法律界人士對省政府成被告竟然也大呼“頗為惊訝”,這實在才是真正讓人惊訝之處。
忝為法律界人士,我實在想不到這個案件因涉省政府本身有什么惊訝之處。如果說僅僅是因為云南省政府當被告就值得惊詫,這實在是小窺法律人了。因為1979年曾經發生過美國公民在美國法院狀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例。起因是湖南省生產的鞭炮遠銷美國,一小孩在玩耍時被鞭炮炸傷了眼睛,其父母便在美國一個地方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責任訴訟,受案法院把出庭傳票寄送給當時的外交部長黃華,引起了一場外交糾紛。此事后經外交途徑解決。
如果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當被告是外國法院受理的,那我們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當被告的先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鄭天翔院長為了解決法官的住房問題,跑財政、找城建,終于被准許在西交民巷建一幢六層的宿舍樓。當這幢樓房建到三層多的時候,相鄰的老百姓為采光權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西城區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上赫然書列“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鄭天翔。”最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敗訴,最高人民法院只好將第三層樓拆掉,只留了一幢兩層的宿舍樓。
最高人民法院當被告的法律意義比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大得多吧?法律界人士對云南省政府當被告的惊詫就有些大惊小怪了。
如果說怪,那倒可以說另有原因的。關于楊增朝事件,時任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長(也是法定代表人)的秦光榮同志有批示“送省勞動保障廳張玉明同志:請從維護農民工權益角度加強与深圳市有關部門的溝通,關注追蹤此事的處理,并協調幫助解決楊增朝所面臨的一些困難”,這難道构成對醫院及以及楊本人醫療費用的承諾?真讓人匪夷所思。果真如此,我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可能要頻頻吃官司了。因為領導人經常有這种批示。如果說僅僅因為秦省長一句批示就將省政府列為被告,那是不是也要將承諾“全力搶救,錢不是問題”的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列為被告?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