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規
《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今天施行
連續停水禁超24小時
本報訊 記者余穎、魯釔山報道:《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今天正式施行。其中特別規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
水水質、水壓進行監測,并每月通過媒体向社會公布,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該條例規定,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供水企業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影響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罰款。供水企業連續停止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未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還規定:凡盜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交水費。有違法所得且可以計算的,按違法所得三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万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明确規定,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計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計划用水与定額用水相結合,超計划、超定額用水分級累進加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