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新規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今起施行
食品召回制度法有明文
本報今天消息 今起正式實施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与市民關系緊密。《條例》不但加大了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而且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條
例》對違法的處罰金額作出了新的規定,將“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并處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以立法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其中明确,食品生產者自确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銷售。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修訂食品地方標准的建議,為老百姓參与到食品安全立法和修改提供了平台。
《條例》中也明确要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投訴或者舉報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复,意味著老百姓對食品安全的投訴將可在最短時間內得到處理。
此外,《條例》還進一步确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定期發布,比如要求市場要在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點對糧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老百姓可以更迅速、准确、便捷地獲知食品安全信息。
(魯釔山 黃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