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北京一家律師所的女律師為了幫助自己的當事人洗脫強奸的罪名,引誘被害幼女出具假證言,還提議被告人家屬偽造身份證。12月27日,記者從海淀法院得知,該律師因為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据罪被起訴到海淀法院。記者咨詢京城律師得知,律師因代理案件被刑事起訴的情況非常罕見。(《北京晨報》12月28日)
其實,律師因代理案件被刑事起訴的情況并非“非常罕見”。以北京為例,前几年,曾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杰等擔任首席辯護律師的大律師張建中就因為幫助做偽證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律師直接与公安机關、檢察机關在法庭上對抗,律師一些違規的行為甚至許多正當的執業行為都被追究刑事責任,于是法學界和律師界紛紛呼吁要取消“辯護人偽造證据罪”這一罪名,認為這是對律師的歧視。我雖然贊同取消“辯護人偽造證据罪”這一罪名,但即便如此,它也無助于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因為,刑法仍然有“偽證罪”。一方面,如果律師有嚴重的偽證行為,同樣要受到刑事追究;另一方面,如果公權力机關想打擊報复律師,仍然可以將律師的正當執業行為或者輕微的違規行為用“偽證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是否取消“辯護人偽造證据罪”這一罪名不是保障律師執業環境和懲罰律師犯罪行為的關鍵,而是必須要有一個正當的偵查、公訴和審判程序來保證追究律師偽證行為的公平、公正性。
試想,如果對于律師的偽證犯罪由原先的公安机關偵查、由原先的檢察机關起訴,那么就難免會受到打擊報复,即使事實上不存在打擊報复,在程序上也難以讓人信服,不能体現程序的正義性。因此,如果發現律師有偽證的犯罪行為,公安机關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异地的公安机關偵查、由异地的檢察机關提起公訴,由异地的法院來審判,而不能將律師偽證犯罪的偵查、公訴与審判与原先律師為之辯護的案件進行了偵查、公訴和審判的公安机關、檢察机關、法院來進行。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