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醫二院倫理委員會的決定是無奈的,是善良的無奈,但卻誤讀了法律。投票已經結束,否決是倫理審查的最終決定。交叉換腎能否可行,法律上并沒有“暫緩”的相關規定,這其實已經不是一個醫院倫理委員會可以自行釋法而自由裁量的問題了
□李隼
因尿毒症而需要移植腎臟的患者,因各自家人中沒有合
乎配型的活体腎源,但兩家互換,卻各自找到了對方需要的配型,因而決定交叉捐腎,此手術方案提交給收治醫院的人体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与倫理委員會審查,昨日,有消息傳出,手術被倫理委員會以8:1的投票結果否決,媒体報道指出,倫理委員會給出的決定是“暫緩手術”。
根据今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條例》中的明确規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据證明与活体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兩家腎源互換,腎臟的供体与受体之間就無法滿足法律要求的配偶与血親關系,于是,倫理委員認為在目前條件下作出“暫緩決定”,并希望兩家能夠補充證明材料,證實“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這個條件得到滿足成為該手術方案得以通過的唯一途徑。
器官移植的關鍵倫理問題,在于捐獻人的知情同意的真實達成。器官捐獻人是否受到利誘和脅迫,是否在正常情況下做出理性的決定,是衡量真實的知情同意形成的重要因素。由于器官移植技術的不斷成熟,我國器官移植數量僅次于美國位居世界第二。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表明,全世界需要緊急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數量与所捐獻人体器官的數量比為20︰1,這個數字還不包括那些靠藥物維持可以等待但又必須接受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供求關系嚴重失衡。這就決定了器官移植個案中存在牟利的可能。在社會財富分配不均衡的情況下,對窮人的新型殘酷剝削也就有可能以一种非常极端的形式出現,而在活体器官移植方面,有可能出現更為悲慘的情況。為了避免這一惡果,《人体器官移植條例》非常謹慎地把活体器官捐獻人限制在家庭關系層面,基本排除非親緣關系的捐獻人。在目前條件下,這一規定体現了以人為本的倫理原則的重要性。但是,條例在關于非親緣關系器官捐獻人的大門之前,還是留了一道門縫,即所謂“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如此含糊的字眼,并且,未能有更進一步的詳盡而明确的解釋。
面對這樣的規定,醫院的倫理委員會自然是一籌莫展。只好作出“暫緩”決定,而把難題還給了患者家屬———你們自己證明這個幫扶關系吧。其實,在條例出台前,就應該考慮到類似的困境。既然下決心排除非親緣關系的活体器官捐獻,這個門不如關死;既然留有余地,就不妨列明哪些情況可以滿足“幫扶而形成的親情關系”,這個列舉,對一部法律來說不僅是必要的,立法過程也不會太難。對有真正需要的病患來說,這個法律難題,可能扼殺了人們的生存希望,對于器官買賣活動者而言,又是值得研究和利用的法律漏洞。
對兩個等待換腎的患者及其家庭而言,大眾的情感傾斜是不言而喻的。倫理委員會可能正是本著這一基本的善良意志,才得出“合倫理卻不合法”的結論。盡管如此,由于本案事實清楚,兩家人在患病前并未相識,“幫扶關系”也就無從談起。從立法的本意看,應是指与移植手術不相關的幫扶關系,一般地理解,應該是長期的,以情感交流或親密、共同的生活經歷等為主要內容的幫扶關系,本案應不在此列。為避免弱勢群体為獲利而捐獻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間的平等地位往往成為判定真實知情同意的必要條件。這樣,單純因手術而形成幫扶關系的功利邏輯應予避免。如此看來,兩家人的迫切愿望恐怕要泡湯。廣醫二院倫理委員會的決定是無奈的,是善良的無奈,但卻誤讀了法律。投票已經結束,否決是倫理審查的最終決定。交叉換腎能否可行,法律上并沒有“暫緩”的相關規定,這其實已經不是一個醫院倫理委員會可以自行釋法而自由裁量的問題了。唯一的辦法是,作為緊急事件上報衛生部和有關立法机關,明确就親屬互捐活体器官問題迅速形成決議,上述机關在此問題上的不作為,將是患者們病魔之外的另一場噩夢,相信病患和大眾都在殷切地期待著積极的行動。
(編輯: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