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杰建議全國人大通過法律解釋,對利用ATM机自身錯誤惡意取款的行為明确定性
本報今天上午消息 記者魯釔山報道:今日上午,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所的何富杰律師將一封寄往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的信投進了郵筒。在信中,何律師表示,目前利用ATM机自身錯誤惡意取款的行為是否构成盜竊、該
如何量刑,不論在實踐中還是在學界都存在嚴重分歧,他建議全國人大通過法律解釋對此類行為進行明确定性,以作該類案件判決的依据。
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
何富杰表示,目前,法院在對利用ATM机自身錯誤惡意取款案件的判決中,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按照這一規定,如果將ATM机認定為金融机构,則對許霆的最低刑罰就是無期徒刑。”何富杰說,“但ATM机到底屬不屬于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并沒有定論。相關的法律解釋應該有一個明确的說法,畢竟,‘法無名文不為罪’,刑法里沒有這樣的規定,就不能判處被告人有罪。”
立法時沒有預見到
何富杰認為,由于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在立法的時候,立法者并沒有將當時還遠沒有在銀行之外大規模使用的ATM机考慮進去,而這類案件在當時還根本沒有出現,也不可能預料出現。所以,當時立法對盜竊金融机构的處罰很重,因為那時如果不突破銀行的嚴密安保系統,就無法盜竊到銀行里面的東西,那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非常大。
現在,ATM机大行其道,已經普及到大街小巷甚至窮鄉僻壤。如果有人對它實施暴力打開取錢,那按照“盜竊金融机构”處罰也沒有什么不妥。但對于許霆案,再沿用這种辦法就有待商榷了。
ATM机故障銀行有責任
“ATM机出現故障就相當于銀行招了一個不太靈光的人當營業員。我第一回找你要錢你給了,第二回你還給了,一給給了好多次,錯誤在于這個營業員。“不過,机器畢竟不同于人,它不能獨立地表達意識。因為ATM机存在過錯,導致許霆多取了款,使銀行蒙受了損失,這實際构成了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是一种民事關系,只要行為人將多拿的錢退回去就可以了,而不該訴諸刑法對行為人進行懲處。”
网友雜談
柜員机取出假錢———銀行無責;
网上銀行被盜———儲戶責任;
柜員机出現故障少給錢———用戶負責;
柜員机出現故障多給錢———用戶盜竊,被判無期;
銀行多給了錢———儲戶義務歸還;
銀行少給了錢———离開柜台概不負責。
專題:男子171次惡意取款判無期
(編輯:日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