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蘇寶
將監管職能從國資委身上剝离后,并不應該歸到社會經濟管理部門去,按照國際經驗,而是應該實行法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但直到目前,尚無一部相關的法律來規范和調節國有經濟哪怕是最起碼的管理,可見我們的征程還遠還長。而“草案”所指向的方位顯然是正确的,令這一領域的改革可望不再徘徊而出現
真正的進步。
延宕多年的《國有資產法(草案)》日前終于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眾多的看點中,最耐人尋味的莫過于國資委的職能定位問題。据介紹,此問題大概因難以形成共識而沒有以法律形式固化下來,但提出了一個不失為明白的思路,那就是將國資監管与出資職責加以分离。
數十万億的國有經營性資產由誰來監管、運營,怎樣監管、運營?這個問題對于我們這個不太富裕的國家來說是天大的事情。改革開放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在這方面做過許多積极的探索和實踐,例如走出了傳統計划經濟模式,在企業層面上多多少少解決了“政企不分”、“出資人缺位”等問題,一定程度實行了資本經營同生產經營分离。但事情遠未臻于滿意解決的程度,很多做法顯然帶有過渡性質,是一定條件下的權宜之計和利益協調之舉。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問題的終端高點上,即政府層面如何建立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管運營体制,非但沒有進展,還經歷了近20年的徘徊。
早在改革之初,人們就認識到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初始代理者,在實施管理時須將監管与運營這兩种職能划分開來。然而這种分离運動卻被國資部門的設立、歸并、撤銷、再設立的歷程所扭曲和模糊。在過去,我國的國有資產主要由政府的各個社會經濟管理部門直接管理,1987年,深圳成立了全國第一個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1988年國務院采拮其經驗設立了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4年,國資局由國務院的直屬局改為財政部的下屬局,實行“一体兩翼”体制(即以財政部門為主体,國資局和稅務局為兩翼);1998年,國資局建制被撤銷;2003年又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名義重新設立,專司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除深圳、上海外,地方一級國資管理部門的經歷同中央一級大致相同。
設立國資專職机构的初衷顯然想通過組織制度的排列組合去實現管理職能的分离,但到后來,一方面可能因為這一路徑暫未走通,另一方面可能是各個部門按照“通過管部門的途徑管資產”的思路追逐企業管理權的緣故,智巧縱橫,舉世滔滔,將國資机构推向了冷門死角。2003年國資委重設以來,在名義上,冠以“監督管理”之稱,在法規依据上,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之佐,在机构層級上,系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机构”,應該說,對于實現包括監管与運營職能分离在內的對國有資產進行科學管理的夙愿,具備了充分必要的條件。但為什么《國有資產法(草案)》又提出了不同的意思,將國資委歸結為“干淨的出資人”,筆者認為,是因為這一探索素未到位,而今在認識有了新的深度。
從理論上講,將政府代理國有資產所有權職能的机构与政府執行社會管理職能的机构實行分离并不為過,但它并不能夠包攬對政府的監管職能同出資人運營職能進行分离的任務,相反,倘若集這兩方面職能為一身,既當婆婆又當老板,就一定會造成角色沖突。世界上有不少國家也設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的也達到了正部級,但通常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其建制一般隨著政府對國有經濟的不同政策而處在不斷變化之中,二是要么是一個協調服務机构,主要幫助面臨困難的國企解決問題,要么成為一個超級母公司,通過控股實施管理;三是監管与運營兩种職能絕不混雜在一起。以此為鏡,我們的國資管理部門也應該進行戰略調整、職能剝离和必要的退出。
將監管職能從國資委身上剝离后,并不應該歸到社會經濟管理部門去,按照國際經驗,而是應該實行法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但直到目前,尚無一部相關的法律來規范和調節國有經濟哪怕是最起碼的管理,可見我們的征程還遠還長。而“草案”所指向的方位顯然是正确的,令這一領域的改革可望不再徘徊而出現真正的進步。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