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
關于朗訊在華行賄一案終于有了最終判決。阿爾卡特-朗訊近日表示,已就其涉嫌向中國官員賄賂而違反美國反壟斷法事宜与美國司法部達成調解協議,并愿意就此支付250万美元罰款。此前,由于朗訊在華行賄遭受調查,朗訊在中國的多位高官紛紛下馬。(《上海證券報》12月25日)
這起跨國公司中國行賄
案,盡管歷時長久,但終于塵埃落定,作為行賄者,朗訊公司不僅為之付出了高額罰款的代价,其多位高層管理者也黯然下馬。按理來說,整個案件似乎圓滿審結了,不過,耐人尋味的卻是,這起朗訊公司中國行賄案的審理居然完全是由美國司法部主導的,盡管行賄是在中國,盡管行賄者是美國著名的大公司,但是美國司法部卻并未因此而心慈手軟。然而,构成一起賄賂案的全部要素,除了行賄之外,當然少不了受賄,正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受賄者的暗中授意,沒有受賄者的慷慨笑納,僅有行賄者的一腔熱誠,行賄當然是無從行起。
于是,一個自然而然的追問則是,既然作為行賄的一方,已由美國司法立案并審查完畢并付出不菲的代价,但作為中國一方的受賄政府官員,卻未見有任何的風吹草動。按照美國司法部的調查結果,從2000年到2003年期間,朗訊為中國政府官員安排了300多次旅行,包括觀光、娛樂和休閑,并為此花費了數百万美元。美國司法部的調查如此翔實,這些中國官員究竟姓甚名誰,官居何位?想必也都已清清楚楚、歷歷在目。
之所以并未听說朗訊行賄案中大面積的中國政府官員下馬,或許是從在國內的視角出發,請官員旅行觀光,實在是小事一樁,甚至不過是再正常不過的人情交往罷了,根本不值得也不足以小題大做的被列入受賄之列。中國的市場法律環境如此,或許也可以解釋為何在本國嚴守法律規則的跨國公司,一進中國市場卻要屢屢陷入賄賂門,与其說是跨國公司本身行為不端,倒不如說是迫于無奈的入鄉隨俗。
從這個意義上說,朗訊行賄案恐怕并不能因為朗訊繳納了罰金,相關高管的黯然退職而就此終結。對于中國而言,這更是一個在反腐反賄賂方面借鑒國際慣例的最佳契机,嚴格來說,既然中國已經加入了國際反腐敗條約,那么對于行賄受賄的定義也必須与國際同步,只有行賄者沒有受賄者的行賄案無疑是荒唐的,誰是“朗訊行賄案”的中國受賄者,或許應是中國應當也必須面對的法律命題。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