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進城時間受限導致夜間施工猛增
11月5日施行的這項新措施引來質疑
為何最近1個月來關于夜間施工的投訴比去年同期增長21%?
据主管部門分析,除了年關歲末赶工确實有不少工地違規施工外,与廣州經過一輪創衛,市民對城市綜合環境要求增高、維權意識
增強有一定關系。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還有一個新背景不容忽視:即廣州貨車管制時間于11月5日進行了新一輪調整。市中心城區限制所有貨車通行的時間由原來的每天早上7時至8時、晚上5時至7時,延長為每天早上7時至9時、晚上5時至8時;同時,將外市籍5吨以上(含5吨)貨車進入市區的時間由原來的晚上8時推后至晚上9時。而廣州市規定泥頭車的運營時間為晚8點至深夜零點。
這意味著,一般大型的裝載車及泥頭車,到了工地開工,至少已是晚上9時以后的事了;而出城時間則是凌晨五六時。這些車輛允許工作的時間本來就有限,以至于晚上10時至凌晨5時成為開工的“黃金時段”。作業的大型車輛發出的噪音是夜間施工噪音的“主力軍”之一,甚至有居民稱“晚晚像有坦克從小區開過”。
記者為此專門在廣園東路与黃埔大道“蹲點”數車,發現情況确實比較嚴峻:
12月21日零時左右,廣園東路20分鐘內有6輛滿載沙石的貨車駛入城內;凌晨1時25分左右,黃埔大道25分鐘內48輛大型裝載貨車及泥頭車駛入城內,其中運水泥3輛、攪拌車3輛、運磚車1輛。
為何黃埔大道泥頭車“扎堆”?据了解,在黃埔有不少碼頭,為了方便,泥頭車大部分到此載貨。附近加油站員工稱,每晚的9點是高峰期,加油站里全是泥頭車,“多的時候5分鐘過20輛”。
有關部門表示,裝卸建材等一般不發放夜間施工許可證,但是,有的工地确實有此需要,而貨車又必須按照交警部門的管制要求進城,在這种情況下,只能要求施工單位盡量避免在晚上12時后開工,同時對附近居民做好解釋工作,希望大家彼此理解。
不過,也有市民對此規定表示不滿,認為交警部門采取措施本意是為了避免貨車影響交通,同時減少交通事故隱患,但另一方面卻忽視了交通管制導致的另一种扰民。而貨車、泥頭車為了達到交警部門的要求,加速運轉、降低成本,超載超速屢禁不止,由此帶來的隱患,孰輕孰重,值得考究。如何達到兩者間的一個平衡,既將大貨車對交通的影響降低,又保證工地有較充裕的作業時間而不致“被迫”扰民、“被迫”超速,也值得交警部門研究。
規定很嚴落實很難宁愿罰款不愿停工
多頭“許可”導致執法迷局難破局
既然允許夜間施工的范圍并不大,為何市民的投訴卻如此之多?為何夜間施工屢禁不止?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明确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而《廣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則更細化: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范圍內的建筑、裝飾施工場地,使用各种鑽樁机、鑽孔机、攪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揚机、振蕩机、電鋸、電刨机、風動机具和其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机械,除搶險工程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7時至12時,14時至22時。因混凝土澆灌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技術需要的沖孔、鑽孔樁成型等作業或者市政公用工程,需要延長作業時間的,必須報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規定很合理,落實很困難。
負責執法的城管部門表示,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是夜間施工向來很難杜絕的原因。
罰款3000元至10000元,對于工程建設方來講不算多,倒是延誤了工期,他的損失可能遠不止這個數;而執法部門要處罰卻頗費周折,与城管“打游擊”的工地不在少數,你來我停,你走我動,從取證到開出罰單往往已折騰數次,拒不交罰款的,還得走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執行,費時費力……
另一方面,從夜間施工許可證的發放來看,重點工程、一般商業工程,市、區建設部門都有權審批發放;主次干道的市政工程的夜間施工,由市政園林局審批發放;非主干道的區屬市政工程,由區建設和市政局負責審批發放。有的夜間施工,又是順應交通管制的要求。多個部門的管理,使得夜間施工更為寬泛,執法也更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