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帶薪年休假若只發基本工資,職工恐怕還是不敢休!專家呼吁:
本報今天消息 記者馬漢青報道:休帶薪年休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職工恐怕還是不敢休!帶薪年休假條例昨天正式公布,受到普遍歡迎。國務院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將分別制定實施方法。今早,不少讀者和專家通過本報呼吁:要
使其真正落實,實施辦法要作進一步明确。
休假時工資待遇如何算?
按照條例,“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某省直事業單位的黃先生提出,這個“工資收入”,不應算為基本工資,而應明确為“應稅工資”。現在很多單位已實行帶薪年假,但因為“工資”概念模糊,員工有“心理陰影”,導致休假率并不高。如果帶薪年休假還是這樣,大家同樣不太敢休。
一名姓陳的外來工直言,農民工應是最需要保障休息休假的群体,但按照現在普遍實行的按件計薪,很多人“手停即口停”。如果年休假的工資收入只是基本工資,絕大多數農民工不敢奢望這樣的年休假,取消五一長假后保證休假的權利恐難落實。
但也有經營者提出,工人休年休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有較大影響,現在市場競爭激烈,企業利潤已經很薄,如果員工休長假還要支付獎金等,企業難以承受。
對此,廣東省政協委員祁海態度鮮明:休年休假只發基本工資,這等于從經濟上引導大家不休年假。因此,“工資收入”應定為勞動者正常的工資福利而非基本工資。如何認定正常的工資福利?祁海建議,可采取社會保險基數的“上年度應稅工資薪金收入”這一口徑,比較准确、方便;也可以采用“社平工資3倍封頂”的原則,解決部分高薪員工休假導致企業支出過高的問題。
職工是否有時間選擇權?
條例規定,“單位根据生產、工作的具体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有勞動者提出,保證“有得休”固然重要,能否選擇“何時休”也很關鍵。能否在休假時間的選擇上,保證員工有更大的決定權?
有經營者表示,如果員工要求年休假隨到隨批,不是很現實,特別是一些有特殊技能、特殊責任要求的崗位,很難隨時找人代替,而一些特定行業更是如此。另外,如果員工都可隨時休假,可能許多人不約而同都選擇暑假休息陪孩子,或選擇“五一”休假補償“黃金周”,這樣企業如何運作?
中山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家黃巧燕認為,确實不能隨意否定企業在這方面的統籌安排自主權。如果片面強調勞動者可以隨時決定休年假,企業的生產經營大受影響,最終對勞動者也是不利的。因此,保證勞動者的時間選擇權,可更多地從完善企業的規章制度上考慮,應著眼于雙方的平等協商。
祁海則認為,要讓帶薪年假達到類似“五一”長假家人可團聚活動的目的,這一問題還是很有必要解決。可以考慮借鑒《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辭職要提前通知的做法。勞動者如要休長假,則可根据時間長短,提前數天乃至一個月通知企業。企業有充分的時間做好相應安排,無正當理由就不應再不准勞動者休假,從而在兼顧雙方正當權益的前提下,也保證了勞動者較大的時間選擇權。
還有一些群体覆蓋不到?
今早,一些的士司机向本報提出疑問,帶薪休假好像把他們“排除在外”。表面上看,他們都有單位,都受雇于出租車企業,但實際上都是自己■食,“手停口停”,如果休年假,出租車企業能否保證“發薪”。另外,對于為數不少的勞務派遣員工來說,想休“帶薪年假”會不會很麻煩,究竟是向勞務派遣公司告假,還是向其服務的企業告假?
(編輯:左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