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出台,本報報道的多條建議得以体現
本報訊 記者馬漢青報道: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職工休假,須經職工同意,且要支付3倍工資!昨天,備受關注的節假日調整辦法和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公布。其中,節假日調整辦法与征求意見方案基本一致,而帶薪年休假條例則作了多方面的修
改完善。其中,本報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報道的多條建議,都得到了体現。
不安排休假需職工同意
帶薪年休假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對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假的約束更硬了。原草案規定:“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准給予補償。”當時有讀者通過本報提出,這等于賦予單位不給職工休假的絕對權利,并且單位成本很低,應提高補償標准。
這一意見在正式條例中得以体現:“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明确了必須“經職工本人同意”,且補償標准提高為“日工資收入的300%”。
年休假不能沖抵探親假
另外,原草案還規定,職工享受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探親假假期。征求意見時,本報讀者提出,年休假和探親假是兩种不同性質的假期,過去沒有明确的年休假時,還有4年一次的探親假,現在有了年休假反而給沖抵了,對外地員工不盡合理。昨天公布的條例對此也從善如流,刪去了“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內容。
明确病事假年休假關系
在帶薪年休假條例中,還增加了在請病、事假后,是否享有年休假的規定,明确: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上述情形職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這主要是考慮保證用人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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