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据新華社電 修改后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經國務院通過并于昨日對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辦法》,從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節日從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勞動節從放假3天減為1天,新增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放假1天
,春節放假3天不變,但調整為從農歷除夕開始計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國慶節仍放假3天。
《辦法》規定,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為全体公民放假的節日。婦女節、青年節、儿童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為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辦法》規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編輯:左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