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 本報記者 馬漢青 本版插圖 采采


核心提示:
2007年
6月29日,一個平常的日子,也是關系到老板和打工一族的重要日子。這一天,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市場經濟立法中具有划時代意義的一個里程碑。
1995年,我國第一部直接規范勞動關系的法律——《勞動法》正式實施。從《勞動法》到《勞動合同法》的12年,也正是我國的勞動爭議案件和因勞動糾紛引發的群体性事件急速上升的時期。勞動保障部的統計顯示,12年間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加了13.5倍!
在這种背景下,《勞動合同法》正式出台,對《勞動法》作了重大完善:一是有針對性地解決了不簽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限制勞動者擇業自由等現行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二是著力改變勞動合同嚴重短期化傾向,促進勞動者的就業穩定;三是根据實際需要,增加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達到雙方權利義務的制度平衡。
“如果你是一個守法的企業,這部法律不增加企業的勞動成本,如果這個企業是一個違法侵犯工人權利的企業,那么它的勞動成本將大大地增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副主任信春鷹提醒道。
老板們不得不知的十條軍規
軍規一:不簽勞動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單位企業為逃避責任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中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必須与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將付出高昂的代价。
比如,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同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与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与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條文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軍規二:休息休假納入勞動合同
超時加班、克扣工資,是目前勞動糾紛最多發的內容。廣州市勞監部門在查處中甚至發現,有的單位每月加班時間長達200多小時,每月沒有一天休息。在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上,《勞動合同法》与《勞動法》相比有了較大的變化,增加了雙方的基本情況、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上述新規定,有利促使用人單位在用工時間上的合法化。
相關條文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