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10月19日,湖南新宁縣公民蔣時友的采沙場遭到湖南新宁縣政府的野蠻執法,据蔣時友稱:“有合法手續的企業被折騰得混亂不堪,沙場附近工人住房全部被撬開,門被踢坏,玻璃被打爛,采沙設備被切割,皮質履帶被剪斷,‘就連門口懸挂的五星紅旗,也被砍斷旗杆,扯坏,踩在腳下’”。(《中國青年報》
11月13日)
我相信,如果政府的執法人員在公共場所或者在政府机關看到懸挂的國旗,他們不但不會“砍斷旗杆,扯坏,踩在腳下”,并且會十分虔誠地敬禮膜拜。在這個時候,他們會想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但是,何以一轉身,看到公民個人或者企業懸挂的國旗時,他們居然敢將其踩在腳下呢?
我給出的答案是兩條,一條是在某些執法人員或者公務員心目中,他們根本就沒有對國旗形成真正的內心敬仰,沒有對國家的象征与標志表示真正的認同,他們對于國旗的尊重只是源于對于權力的崇拜。當國旗的財產屬性屬于“公”,屬于政府時,國旗就凝結著公權力的符號,他們不得不表示崇敬,以保持對于在這個權力体系中占据一個位置。
另一條是某些執法人員或者公務員,對于私有財產的极端不尊重,對于權力濫用的极端自信。他們或許理解國旗是國家的象征与標志,他們也知道國旗不容毀損,但是,一旦這個國旗姓“私”,特別是所謂違法人員的財產時,他們就忘記國旗是超脫于公民個人,而視其為私有財產必欲毀之而后快。甚至,認為這种毀坏國旗有利于滅對方的士气。他們可能想到毀損國旗的后果,但在打著“執法”的合法旗號,他們堅信這种制裁不會降臨于他們身上。
我想,各級政府都應當以新宁縣這一事件為契机,重新審視我們政府工作人員對待國旗的態度,培養一种發自內心的對國旗的敬仰;更重要的是,政府本身更應當檢討自身的執法行為,嚴格執法,尊重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只有將公民的一塊布當作國旗一樣保護,國旗的尊嚴才會在任何時候都能得到維護。
(編輯: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