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党的紀律檢查机關
第四十三條 党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党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党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党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党的委員會相同。
党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体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党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党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体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由同級党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党的委員會批准。党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党組織根据具体情況決定。党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党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党和國家机關派駐党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机關党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机關党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 党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內法規,檢查党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党的委員會加強党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党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党紀的決定;對党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党的組織和党員違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复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党員的處分;受理党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党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复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党的委員會報告。党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党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党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党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党的委員會后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并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于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党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种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党的委員會批准。
党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党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复查;如果發現同級党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党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党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确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