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党的紀律
第三十七條 党的紀律是党的各級組織和全体党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党的團結統一、完成党的任務的保證。党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党的紀律,共產党員必須自覺接受党的紀律的約束。
第三十八條 党組織對違犯党的紀律的党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后、治病
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嚴重触犯刑律的党員必須開除党籍。
党內嚴格禁止用違反党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党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复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党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條 党的紀律處分有五种: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党內職務、留党察看、開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党員在留党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党員經過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复其党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党籍。
開除党籍是党內的最高處分。各級党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党員党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條 對党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党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复雜,或給党員以開除党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党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党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党員以紀律處分。
對党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党內職務、留党察看或開除党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体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体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党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党籍;嚴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條 党組織對党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据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听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党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于确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 党組織如果在維護党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對于嚴重違犯党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党組織,上一級党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据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党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