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党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党是根据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党員個人服從党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党各個組織和全体党員服從党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党的
各級領導机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机關和在非党組織中的党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党的最高領導机關,是党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党的地方各級領導机關,是党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党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四)党的上級組織要經常听取下級組織和党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党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党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党務公開,使党員對党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与。
(五)党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体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体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党的委員會集体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据集体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党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党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党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体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党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党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党章的情況,上一級党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党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党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凡是成立党的新組織,或是撤銷党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党組織決定。
在党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党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党組織的負責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机關。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第十四條党的各級領導机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机關不要干預。
第十五條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党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党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党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党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党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党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党員個人代表党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党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党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党組織請示。任何党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党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党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党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