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党員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党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党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极工作、執行党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党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党。
第二條 中國共產党党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
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党党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
中國共產党党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党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党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宁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党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党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党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
(三)堅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党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党和國家的秘密,執行党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极完成党的任務。
(五)維護党的團結和統一,對党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极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党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党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第四條 党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党的有關會議,閱讀党的有關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党的會議上和党報党刊上,參加關于党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党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党的會議上有根据地批評党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党員,向党負責地揭發、檢舉党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党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党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党組織討論決定對党員的党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党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党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党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党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 發展党員,必須經過党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党的人,要填寫入党志愿書,要有兩名正式党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党組織批准,并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党員。
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党的綱領和党的章程,說明党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并向党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党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上級党組織在批准申請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并幫助他提高對党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党員。
第六條 預備党員必須面向党旗進行入党宣誓。誓詞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党,擁護党的綱領,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員義務,執行党的決定,嚴守党的紀律,保守党的秘密,對党忠誠,積极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准備為党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條 預備党員的預備期為一年。党組織對預備党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党員的義務同正式党員一樣。預備党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党員一樣。
預備党員預備期滿,党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党員。認真履行党員義務,具備党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党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党員義務,不具備党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党員資格。預備党員轉為正式党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党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党組織批准。
預備党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党員之日算起。党員的党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党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 每個党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党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党的組織生活,接受党內外群眾的監督。党員領導干部還必須參加党委、党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党的組織生活、不接受党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党員。
第九條 党員有退党的自由。党員要求退党,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党組織備案。
党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員義務,不符合党員條件,党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党。勸党員退党,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党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党的党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党組織批准。
党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党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党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党。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党員除名,并報上級党組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