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党組
第四十六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机關、人民團体、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党組織的領導机關中,可以成立党組。党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党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党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團結党外干部和群眾,完成党和國
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机關和直屬單位党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党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党組的党組織決定。党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党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党組織領導。
第四十八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