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12年立法未獲通過,年底或推出《腦死亡判定管理辦法》
本報訊 記者廖怀凌、通訊員陳起坤報道:雖然我國的腦死亡立法工作醞釀12年一直沒有獲得全國人大的通過,昨天在廣州舉行的廣東省首屆腦死亡學術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孫東東認為,腦死亡屬于醫學范疇,有關規范沒必要立法。
四年已判定200多例腦死亡
衛生部的《腦死亡判斷標准(成人)》和《腦死亡判定技術規范》最近已經通過專家的審定,有醫療界人士認為,這表明我國的腦死亡立法工作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
雖然全國人大几次審議,都沒有通過中國《腦死亡法》,但醫療界已有使用腦死亡病人器官進行移植的實例。据介紹,從2003年至今,有醫療界“先行者”已判定200多腦死亡病例,其中有61例病人的器官被移植到有需要的病人身上。
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分會副主任委員陳忠華指出,腦死亡采用的重大意義在于优化資源配置:避免將稀缺的醫療資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轉的人,而不是用于有希望搶救過來的人身上。“如果可以用作器官移植,社會意義和資源优化更是無法計算”。作為器官移植的專家,近年來陳忠華一直致力于腦死亡診斷的推行,有業界人士質疑其行為的“功利性”,擔心腦死亡被器官移植領域濫用。
孫東東也指出,實施腦死亡,對于醫生的准入資格和醫院的准入資質都需要一個嚴格的審定,這些到底由誰來監控、如何監控,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規范。因為管得太嚴邊遠山區可能難以執行;管得太松或可能出現借腦死亡“謀殺”或者濫宣布腦死亡。
“全國人大也認為沒有可行性”
据悉,目前全世界已經有30多個國家為腦死亡立法,至少有80個國家承認相關的腦死亡標准。1971年芬蘭在世界上第一個以國家法律形式确定腦死亡為人体死亡的標准。日本規定,腦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獻器官,直系親屬也不反對,有關醫院可取出有用的器官,移植給登記中申請接受移植的患者。但在一些國家,腦死亡的概念雖然已為醫學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對腦死亡的承認,醫生不敢依据“腦死亡”來宣布一個人的死亡,仍然以傳統的“心跳、呼吸停止”作為死亡的診斷標准。
中國有沒有腦死亡的立法必要?孫東東認為,腦死亡問題目前沒有造成中國社會關系的混亂,全國人大也認為腦死亡沒有立法的可行性、迫切性,因為腦死亡的判定是醫學范疇,對腦死亡判定的行為規范沒必要制訂國家法律,衛生部制訂行業規范就可以。孫東東透露,《腦死亡判定管理辦法》年底將出台,“但腦死亡立法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近几年內不可能有突破”。
不應与器官移植立法混為一談
中國首部《腦死亡判定標准草案》的主要起草者、北京協和醫院神經內科教授李舜偉在新疆舉行的學術研討會上,曾接受本報專訪,他強調:腦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立法是兩碼事,不應混為一談。李舜偉澄清,“植物人”不等于“腦死亡”,前者是有生命的活人;而即使下了腦死亡的診斷,也不等于醫生可以隨便摘除病人的器官移植給他人。他同時強調,器官移植專科的醫生不能參与腦死亡的診斷。
(編輯:Robby)